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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单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房产/公司股权等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婚姻家庭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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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是无效的吗?上海的离婚律师事务所来回答

时间:2023-03-15 10:13 点击: 关键词:上海的离婚律师事务所,财产赠与

  杨柳承认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向被告姜磊转移支付给被告杨柳1、07亿元。杨认为,被告是在2008年6月和7月的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的,在2009年8月和9月相爱,自2010年2月以来一直生活在一起。上海婚姻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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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某每周去探望被告柳科植物两三天,上面提到的钱是两人在恋爱期间的生活费用。这不是礼物。姜磊也不是故意送人的。他转账时说,两人说的是朋友补贴柳树,一共八十二次,所有款项都是按月支付,每月支付的金额相当于向柳科植物收取的租金,柳科植物也将钱存入共同生活费用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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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初,我才知道姜磊结婚了。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姜磊还向被告杨柳要钱。被告杨柳是受害者,没有受益。原告应当向被告人姜磊主张权益。原告的要求不被接受。

  被告杨柳提供其银行户口的交易详情,证明被告姜磊与被告柳树科植物彼此生活及相爱期间共同分担生活费及支付每月生活费,以及两名被告在户口存入共同生活费; 两份租约及一份续约证明被告姜磊每月向被告 Salicaceae 支付六千三百元租金,以及被告柳树科植物在租约期内每月支付租金。

  对此,丁洁表示:对被告杨柳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要证明的内容,且从中可以看出被告杨柳将该账户内钱款大量用于其个人消费;对房屋租赁合同两份、续租单一张的真实性不清楚,承租人为被告杨柳且其中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只居住一人。

  法院:赠与企业行为进行无效 应当如数返还。审理认定,原告和被告姜磊于2003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被告人姜磊向被告人杨柳汇款82笔,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

  法院可以认为,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之间共同完成所有;非因日常学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进行财产做重要信息处理能力决定的,夫妻双方公司应当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蒋磊支付给被告杨柳107余万元的性质;被告杨柳是否我们应当返还上述钱款。

  关于107余万元的性质,原告及被告蒋磊认为系争钱款系赠与,被告杨柳认为系争钱款系两被告对于恋爱问题共同学习生活活动期间的生活成本开销管理费用。即如被告杨柳所言,其与被告蒋磊恋爱可以共同发展生活,但被告蒋磊在双方企业共同提高生活工作期间我们先后82次均以转账服务方式向其支付公司百万钱款而除此外未支付以及其他部分钱款。

  显与被告杨柳所述两被告进行共同社会生活的生活环境状态及日常生产生活也是常理不符,且被告杨柳在审理过程中亦陈述被告蒋磊在转账时讲是两个人谈朋友补贴被告杨柳的,故综合分析考量,对被告杨柳的意见比较难以采信。结合成为被告蒋磊已婚的事实,法院应当认定被告蒋磊向被告杨柳交付的款项为赠与。

  关于杨柳是否我们应当进行返还以及上述这些钱款,法院可以认为,被告蒋磊将大额钱款赠与被告杨柳,既非因日常学习生活发展需要,又未经中国作为企业财产共有人的原告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安全权益。

  被告蒋磊的赠与社会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被告杨柳之间的不当利益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教育公平,故该赠与问题行为都是无效。现被告蒋磊表示系争款项不能直接返还给原告,故被告杨柳应当及时返还原告107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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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法院进行判决结果确认以及被告蒋磊在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2月12日期间向被告没有杨柳所作的涉及107余万元的赠与企业行为都是无效;被告杨柳返还要求原告107余万元。(文中主要人物关系均为一个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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