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胎儿权益保护不仅是客户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误解的法律命题。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杜琴家族律师团队将向您介绍
每年,上海资深离婚律师的团队都会收到数百份家庭法律咨询,包括许多孕妇咨询胎儿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包括继承权、损害赔偿、赡养费追索等。许多顾问先入为主地陷入了胎儿可以继承遗产和胎儿有权要求赡养费等误解。事实上,鉴于不同的情况,我国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观点是不同的。
首先,我们必须澄清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国法律,公民自出生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换句话说,未出生的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
1、未出生胎儿享有法律赋予的继承权。
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中国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当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也就是说,在胎儿出生前,法律赋予胎儿继承权,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上述继承权仅限于胎儿成功出生为活体的情况。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胎,法律赋予的继承权将丧失,不再存在,原胎儿的份额将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处理。
2、未出生胎儿无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抚养费。
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胎儿的权利。胎儿或胎儿父母在怀孕期间受到侵犯,胎儿是否有权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十七条规定,侵犯他人身体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支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要求侵权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实际支持但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儿。
上海资深离婚律师让我们来看看当前司法观点的确定:人民司法研究小组认为,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请求权。在怀孕期间,胎儿父母因侵权而死亡,胎儿不能要求赔偿赡养费。综上所述,当胎儿本身或胎儿父母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胎儿无权要求赔偿,因为胎儿不是民事主体。出生后的婴儿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民事主体,有权要求赔偿或赡养费。
3、胎儿权益受损,没有救济办法吗?
当然。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但胎儿分娩成为婴儿,胎儿或胎儿父母在怀孕期间受到损害,婴儿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或赡养费请求权。
婴儿本人享有并行使上述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赡养费请求权,但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监护人行使。
家庭事务不是小事。仅胎儿权利保护就延伸了许多涉及继承、抚养、侵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处理专业问题时,不要想当然,委托专业人员处理或提供法律意见,事半功倍。
4、其他参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涉及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是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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