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中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虽然婚姻自由受到现代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封建男权观念的长期影响和法律意识薄弱,个别群众仍然希望妇女守寡,限制自由婚姻。
上海离婚专业律师咨询看案例,无锡锡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张建元死前,他在遗书中列出了如果妻子将来结婚,三间平房属于侄子张超军的限制性条款。妻子蔡丽珍再婚后,这份特别的遗书引发了侄子和阿姨之间的遗产纠纷。
迟来的婚书。
1994年5月,恋爱中的张建元和蔡丽珍开始同居。他们和张建元的父母住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张巷9号张家的三间平房里。1995年2月,张家向邻居张文兴购买了平房东侧张巷10号的三栋二层楼,但由于匆忙买房,他没有与张文兴签订购房合同。
张建元和蔡丽珍不想受到婚姻和家庭的约束,所以他们没有拿到结婚证或生孩子。2004年,蔡丽珍意外怀孕。张建元认为他们的收入有限,根本无法养活孩子,所以他建议蔡丽珍放弃孩子。经过协商,蔡丽珍堕胎了。后来,他没有生孩子。
2006年,长期纠缠在病床上的张建元意识到,他与蔡丽珍同居12年。虽然他一直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但他们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为他们没有拿到结婚证。为了保证妻子死后的生活,他于10月与蔡丽珍匆匆领取结婚证。
这封迟来的结婚信成了张建元送给妻子的最后一份礼物。两个月后,张建元终于生病了,12月4日死亡。
特殊遗书。
然而,2006年11月,张建元在重病期间写了一份特别的遗书,给这份爱蒙上了阴影。遗书显示,他死后,张翔9号东面的三栋楼的使用权属于他的妻子蔡丽珍,西面的三栋平房也属于她的安顿之地。例如,他的妻子将来结婚,三栋平房属于他的侄子张超军。
当张建元立下遗书时,蔡丽珍也在那里,但蔡丽珍并没有反对再婚,因为她的丈夫当时还活着,而且遗书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自己。
丈夫去世后半年,蔡丽珍于2007年6月与张建平再婚。婚后,他们仍然住在蔡丽珍和前夫张建元以前住过的房子里。蔡丽珍认为,她的再婚不是前夫遗书中的婚姻。根据农村习俗,从丈夫到丈夫的家庭结婚被视为婚姻,因此她一直住在三间平房里,在新年期间祭拜前夫,没有违反前夫遗书的要求。
2007年10月,蔡丽珍和张建平还修复并粉饰了三间平房。2008年4月,他们生下了一个女儿,并于同年11月在平房为女儿举行了百日酒。张建元的侄子张超军的家人知道他们的姑再婚了。
一纸起诉书。
蔡丽珍认为再婚不是再婚,但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遗书中另一位受益人张超军的认可。
张建元遗书中提到的张超军是他同母异父的兄弟张胜元的儿子。张超军得知阿姨蔡丽珍和张建平再婚后,认为他的行为违反了叔叔张建元遗书的要求。根据遗书的内容,三间平房应属于他。
至于遗书中提到的三栋建筑,张超军认为是在张建元和蔡丽珍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属于张建元的个人财产。张建元在遗书中说,房屋使用权属于蔡丽珍,所有权属于个人遗产,应当共同继承。
经过几次争吵,双方不得不上法庭。2012年7月,侄子张超军向无锡锡山法院起诉叔叔张建元的遗书,要求重新分割遗产。在双方都认可遗书真实性的情况下,锡山法院审理了遗书内容的合法性和继承关系的特殊遗产纠纷。
不久前,锡山法院裁定驳回张超军的诉讼请求。张超军拒绝接受判决,现已提出上诉。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张超军是张建元的侄子,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非法继承人。根据中国法律,公民遗书将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产。张超军的诉讼主张是基于遗产的法律关系提出的。
张建元遗书中提到的涉及张超军的部分是张翔9号三间平房的继承。遗书中提到如果我妻子蔡丽珍将来结婚,三间平房属于我侄子张超军。上海离婚专业律师咨询这一约束内容违反了宪法和婚姻法中确保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遗赠内容在法律上无效,张超军没有受遗赠权。至于张翔10号三栋楼的遗产继承请求,由于该楼纳入遗产范围,且不属于张建元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没有继承权,如代位继承、转让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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