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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协议离婚律师团队,代理离婚谈判、调解协商、起草离婚协议等,针对经协商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没有财产、抚养权、债务等纠纷的离婚。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应邀担任多家企业、银行、企业家、艺人的家族财产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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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婚姻律师谈离婚协议能因丧失支付能力不履行吗

时间:2022-01-07 14:19 点击: 关键词:上海,的,婚姻律师,谈,离婚协议,能因,丧失,

  离婚协议是夫妻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复杂的,是几种法律行为的混合。既有终止夫妻关系的协议,也有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生效后,附属财产协议生效,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

  在本案中,在2018年乙方男女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规定离婚后,男方给女方3000万元,一年内付款。离婚后,乙方男子应按照双方的协议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在协议约定的短短一年内,乙方男子拒绝履行其支付能力,未提交相应的有力证据证明事实,法院不予接受。

  关于男性主张女性取走承兑汇票价值超过4000万元,并声称不需要向A女支付相应的款项,但一审B男声称没有支付3000万元,原因是没有经济能力,没有提到承兑汇票,退一步,即使B男声称事实是真的,也是双方之间的其他财产问题,不能被视为B男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相应义务。
 

  基本案情

  胡敏敏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苏叶生向胡敏敏支付3000万元;2.苏叶生支付胡敏敏利息损失,以3000万元为基础,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苏叶生实际支付之日起,按照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标准。3.要求苏叶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5000元。保全费9万元。

  2018年1月30日,2018年1月30日协议离婚。A.B男于2018年1月30日签署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协议,其中财产分割部分规定:离婚后男子给女子3000万元,一年内支付。离婚协议的签署处有一个女人。B男人签名并注明了日期。在审判中,乙男承认未履行上述义务。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1月30日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在利息部分,协议规定乙方在一年内支付,乙方也承认未履行支付义务,客观上给甲方造成一定的财务损失。现在,胡敏敏主张苏叶生支付利息,法院支持,但考虑到胡敏敏的实际损失。苏叶生延期支付情况等因素,法院依法调整利息计算标准。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万元为基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1月30日至苏叶生实际支付3000万元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上海的婚姻律师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保全保险是胡敏敏自愿选择的保全方式之一,由此产生的保险费不是必然的支出,因此法院不支持乙方女性提出的保全费。

  因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判决:1.乙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胡敏敏支付3000万元。2.苏叶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胡敏敏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万元为基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苏叶生实际支付3000万元之日。3.胡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海的婚姻律师谈离婚协议能因丧失支付能力不履行吗
 

  上诉意见

  乙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甲女原审请求或重审。

  事实和原因:双方共同支付义务,女性有义务先履行义务,原法院未发现事实,女性从未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应的义务,应向苏叶生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支付的债务可以直接抵销。双方离婚后,胡敏敏于2018年3月底从乙方男子家中偷走了价值4945万元的汇票,至今未偿还。

  A女辩称,她同意原判,不同意B男的上诉请求和事实。
 

  二审判决

  在二审中,苏叶生提交了情况说明、收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明2018年2月3日,公司将向苏叶生支付494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处理承兑折扣业务,但汇票被胡敏敏拿走,尚未返还,汇票已被胡敏敏承兑现金,现双方支付货币义务,苏叶生不需要支付3000万元,胡敏敏应将多余的钱返还给苏叶生。在这方面,胡敏敏不承认,说她没有拿走苏叶生的汇票,也没有证据证明胡敏敏拿走,证人是苏叶生公司的员工,证人的证词不承认,录音内容也与本案无关。胡敏敏提交了以苏叶生名义转让的房地产信息统计表。双方的聊天记录。胡敏敏为婚生子女购买保险,并支付日常英语培训课程和其他日常费用,证明胡敏敏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了主要协议义务,胡敏敏一直履行了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并有义务购买大量的离婚生子女。培训费和其他费用不能完全免除。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由法院确认。

  上海的婚姻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复合的,是几种法律行为的混合体。既有终止夫妻关系的协议,也有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生效后,附属财产协议生效,对协议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在本案中,在2018年B男女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离婚后男女300方3000万元,一年内支付。离婚后,B男应按双方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在协议约定的短短一年内,B男拒绝履行其支付能力,未提交相应的有力证据证明事实,法院不予接受。原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约定的内容,支持女性要求B男性支付300万元,法院不予维护。

  关于男性主张女性取走承兑汇票价值超过4000万元,并声称不需要向A女支付相应的款项,但经调查,一审B男声称未支付3000万元,原因是没有经济能力,没有提到承兑汇票,退一步,即使B男声称事实是真的,也是双方之间的其他财产处理问题,因此不能被视为B男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相应义务。因此,法院不接受B男声称的上诉,法院不允许B男声称银行承兑汇票及其相应资金下落的申请。关于利息,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时间为2018年1月30日。考虑到履行时间,原审法院部分支持利息。

  综上所述,B男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不当,应当维持。上海的婚姻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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