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易嚜基和瑟舒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同意通过医疗手段一次生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协议完成后,双方终止协议,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4月,瑟舒通过医疗手段生下了一个儿子,并拒绝再次生育。王先生无法提交离婚诉状,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孩子由瑟舒抚养。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说,他和瑟舒都是因为性取向。在签订正式婚姻协议的前提下,他们于2010年登记结婚,以继承家庭。登记结婚后,妇女通过医疗手段怀孕,怀孕检查为单胎。事实证明,双方最初的婚姻形式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该男子三次向该女子提出终止正式婚姻和合作生育计划,但该女子承诺第一个孩子生完孩子后由该男子抚养。两年后,她将抚养第二个孩子,两个孩子的所有生育费用都由该男子承担。在该女子的承诺下,该男子承诺继续履行正式的婚姻协议。
后来,在王先生的照顾下,该女子于2011年4月在国外生了一个儿子,但她拒绝履行第一个孩子由该男子抚养的承诺,并独自将孩子带回中国。与此同时,该女子还告诉了该男子是同性恋的事实,导致该男子的父母生病住院。为了让王先生摆脱痛苦的婚姻,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
被告瑟舒辩称,她通过一个正式的婚姻网站认识了王先生。因为双方都想要一个孩子,但双方都是同性恋,所以她同意和他结婚生子。孩子出国后,瑟舒得知孩子要在国外生活五年才能申请国籍,所以她把孩子带回了中国。现在孩子还小,所以不同意离婚。
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怀孕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不属于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离婚请求的范围。王先生在瑟舒分娩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
律师意见:
上海婚姻知名律师认为,虽然意义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意义自治并不完全适用于一些基于身份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双方的任何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在这里,上海婚姻知名律师还提醒您,身份关系,身份关系,特别是婚姻。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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