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挂号的时间,需求戎行出具婚姻状态证实。《新婚姻挂号条例》实行后,如成亲两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徐汇婚姻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一、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多少题目的看法》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统领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伉俪两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伉俪两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伉俪两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 即戎行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伉俪两边中有一方黑白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联系戎行实践,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公布了《戎行贯彻实行〈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
1、现役军人离婚,应该庄重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2、现役军人请求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3、团级以上单元政治构造出具批准离婚地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4、军人离婚的检察、挂号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军婚离婚办理手续时需求军人一方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办理成亲登记时应该出具以下证件和证实资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态证实》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对于军婚诉讼题目拥有必定的代表性,精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又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伉俪两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伉俪两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伉俪两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戎行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伉俪两边中有一方黑白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徐汇婚姻律师认为,因为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统领与一般离婚诉讼统领有所差别,不克不及简略的合用“被告就原告”准绳。《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划定:“对国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