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父母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法律赋予可以探望的权利,但是,实际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况。那么,探望权取消的情形有哪些?上海离婚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探望权的中止
看望权的中止必须由当事人诉请人民法院加以确认。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康健生长的需要。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1、要求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依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能够作为要求主体。《婚姻法说明(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2、中止事由。
婚姻法对中止事由作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父母一方的看望无益于子女身心康健。联系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看望权人成为限定行动能力人或无行动能力人的,由于看望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拥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看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宜与别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看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动的,包孕民事侵权和犯法或许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3、终止程序。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看望权行使。中止程序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独自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中止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二是当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二、探望权的恢复行使
看望权的复原行使是指被依法中止行使看望权的中止事由消逝后,权利人重新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行为。婚姻法第38条第3款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要求复原看望权的主体,普通为未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在特定情况下,间接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也能够出于保护子女好处的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权利人恢复行使探望权。请求恢复探望权的程序须依民事诉讼法进行。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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