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而选择离婚,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离婚终究打破了原来稳定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是社会活动最小单位的解体。基于婚姻的个人和亲属关系会发生剧烈变化。从稳定到动荡,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在这个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最大。无论他们是主观的还是被动的,他们都面临着父母离婚、家庭解体、父母选择和跟随父母的问题。
因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无论是离婚男女之间的竞争(或放弃),还是法院最终决定,都应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是离婚问题的重点。最近,徐汇区婚姻律师遇到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女方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因婚后性格不合等原因与丈夫分居。现在她和丈夫分开照顾孩子。女方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非常纠结。由于双胞胎(多胞胎)子女作为少数未成年人,其监护权决定相对特殊。关于这一特殊群体监护权的确定,本文将尝试以案例检索的形式分析总结实际上涉及双胞胎/多胞胎子女监护的问题,以帮助今后的实践。
一、司法实践中双胞胎抚养的案例。
1.从公平的角度看,法院裁定父母各自抚养一人。
案例:陈某。邱某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子一女。陈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法院离婚,邱某同意离婚。陈某。邱某要求抚养已婚子女。邱某说自己有生育障碍,不太可能再生孩子。
法院判决:原审法院裁定,关于子女抚养,陈某。邱某在婚姻期间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双胞胎。邱某在生育方面有一定的障碍,但正如陈某所说,邱某并非没有生育能力,陈某为生育双胞胎付出了很多。从抚养能力来看,陈某具有研究生学历和一定的工作能力。邱某仍在学校学习,但他的父母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因此,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认为双方抚养两个平的,但双方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应考虑未成年双胞胎,为两个孩子创造更多的学习和生活机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第三中学民终字第05291号)
2.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法院裁定一方抚养双胞胎。
案例:原被告于2006年恋爱,2007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2日生下一对双胞胎。婚后因性格差异等问题发生冲突。原告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10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允许。在审判中,原被告承认该孩子主要由被告和被告的父母抚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可以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关于抚养双胞胎,原告要求儿子和被告住在一起,女儿和被告住在一起,被告要求两个孩子和被告住在一起。法院认为,在确定儿童监护权的所有权时,应首先考虑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并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和儿童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孩子是双胞胎,从小就住在一起。目前,他们也在同一所学校和同一个班一起学习,感情亲密。
考虑到两个孩子从小在一起,主要由被告和被告的父母抚养,被告的工作和休息相对稳定,尊重两个孩子的意愿,法院认为离婚后两个孩子的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考虑到被告的工作和经济状况,离婚后的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是合理的,法院决定离婚后的儿子谢欣辰和女儿谢欣宜由被告抚养。(2020)2013年21075年)
通过案例检索分析,法院的最终裁判无非是上述两种方案的选择。但从法院的判决理由分析,我们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监护权的归属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一般遵循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通过比较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一方是否仍有再婚等预测,确定双胞胎子女的监护权归属。
当然,也有极端情况,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最有利的孩子原则外,还应考虑公平原则,以避免一方因抚养孩子而陷入绝对贫困。
2.考虑个别特殊情况。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相应的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应该和女人住在一起。除非女性患有长期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否则孩子不应与她生活在一起;或者父亲要求孩子生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应该和母亲住在一起。否则,对于两岁以下的孩子,只有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才由男方抚养。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双胞胎,父母都要求生活,法院通常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来决定。
鉴于双胞胎抚养的经济压力较大,抚养权是否仍按照一般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我们认为应区别对待。
双(多)胞胎2岁以下。
女方有相应的抚养能力并要求共同抚养的,应以女方为宜;
如果女性没有相应的抚养能力,可以由对方抚养其中一个或多个孩子,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双(多)胞胎2岁以上。
对于本案中提到的女性当事人,双胞胎年龄已超过2岁,法官可参照以下条件考虑监护权:
(1)考虑父母提供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2)考虑到父母中哪一方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有足够时间陪伴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3)鉴于双胞胎的特殊性,双胞胎儿童不同于普通家庭的第二个孩子。双胞胎从小一起长大,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4)优先考虑父母一方是否有生育能力,做过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5)子女满八岁的,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
二、如何正确争取双胞胎子女的监护权。
本文徐汇区婚姻律师开头提到的离婚纠纷,女性双胞胎年龄超过2岁时,如何正确争取双胞胎子女的监护权?为此,作者提出了以下建议和措施:
1.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抚养权。
虽然双方已起诉离婚,但在判决前,双方仍可以与对方协商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同意双胞胎子女抚养,只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协议合法有效,父母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双胞胎子女由双方抚养一个或一方抚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的监护权不仅可以实现体面和平分手,避免冲突的加剧和扩大,而且可以根据父母的真实意义和情况合理分配子女的监护权,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未来的成长。
2.双胞胎子女感情深厚,不宜单独抚养。
因为在女方和丈夫分居之前,两个孩子已经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从来没有分居过,姐妹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因此,双方可以通过提交双胞胎在审判中长期生活和学习的照片和视频来证明双胞胎的深厚感情,不应该单独抚养,并努力获得双胞胎的监护权。
3.提供有利的抚养条件和能力。
女性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可以积极表达自己的抚养意愿,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条件足以照顾双胞胎孩子的生活费用,比对方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更好的条件来照顾双胞胎孩子。
4.与双胞胎子女长期生活在一起。
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孩子和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因为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通常优先考虑与双胞胎长期生活的一方获得监护权。
5、不藏匿、不抢夺,正确应对另一方的藏匿、抢夺行为
藏匿、抢夺孩子的行为无疑是对孩子的二次伤害,且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不可取。在面对对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注、意收集保存报警记录、笔录等相关材料,作为日后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
三、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抢夺、藏匿行为的禁止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往往会采取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在涉及双胞胎的离婚纠纷中,也更容易会出现一方带走其中一个孩子的情况。
徐汇区婚姻律师对于这个现象和问题,此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约束或规范,直到在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禁止了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如果在离婚中男女双方如再采取此种禁止性行为的,则会被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其主张抚养孩子的主张也有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双(多)胎胞的抚养权确定中,切不可认为孩子有多人,自己随意带走一名也没有关系。而且父母不宜将双方矛盾公开化或嫁接在孩子身上,尽量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故对案例中的当事人而言,由于目前正与丈夫分居,且各自照顾一个孩子,应当避免自身出现抢夺、藏匿孩子行为,而若对方有类似不当行为的,应当进行及时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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