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外情案专业律师 婚外情是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结束之前,背叛自己的一半和别人恋爱,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非常不道德,对结婚家庭的损害也非常大。那么我国这边有婚外情该怎么认定呢?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一、婚外情是如何被认定的?
1、持续发生的婚外情,包括同居和重婚两种。
同居,严格来说,不要求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同居双方继续稳定生活,就能建立同居关系。
重婚,必须以配偶和他人结婚登记为成立条件。
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应重婚论。
针对这种情况,没有错误的人可以通过收集同居者的租赁合同、购房合同、同居住所的房地产管理材料、住宅区居委会的居住登记等方式证明错误的行为。
2、间断发生的外遇,多次发生性行为但不同居等。
这种外遇的共同特征是外遇双方不同居,也没有固定的性交场所。没有错误的人很难证明这一点。
二、婚外情离婚赔偿标准?
1、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如何分类。
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外遇和法律上的外遇。所有外遇,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外遇:妓女、外遇、外遇行为。
(2)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已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长期同居生活的事实。
(三)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可以得到不同的救济和保护。
对于一般的婚外情来说,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后两种,如果有证据,离婚时可以得到经济赔偿。但是,在离婚事件过程中,要求没有错误的人自愿提出要求。
3、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在提出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后,如果没有错误的一方知道对方有错误,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
1、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施婚姻自由、夫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债务、负有平等偿还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男女性别不同。
2.照顾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的协商失败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孩子和女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具体来说,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儿童今后的生活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使儿童健康成长,有比较好的生活环境,夫妇分割共同财产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儿童的一方适当分配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女性来说,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独立的生活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性相比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女性一般在家养育孩子,照顾老人,不怎么创造财产,但家庭支付的能量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该给予一定的照顾。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要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生产分为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其一方支付一半补偿,生活必需品应考虑双方和孩子的生活需求,分为必要的一方等。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律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必须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味着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作为离婚的原双方当事人,不得将夫妇的共同财产分割为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共同财产。同时,协商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分割夫妇的共同财产逃避共同债务,也不得分割夫妇的共同财产,逃避应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
上海婚外情案专业律师在认定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出轨时,首先要看实际上是持续的出轨还是间歇的。根据情况的不同,认不同,具体结果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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