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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诉讼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担任多家法律网站的首席婚姻家庭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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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路离婚律师提醒注意!婚内出轨财产分割

时间:2021-09-07 15:05 点击: 关键词:婚内出轨,财产分割,离婚诉讼

         婚内出轨财产分割

  1、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3、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起诉离婚主张时间。(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中兴路离婚律师提醒注意!婚内出轨财产分割
 

  婚内“出轨”可能引发的民事纠纷

  (一)一般情形下的离婚诉讼:如果一方仅仅是与婚外异性发生偶然、自愿的性关系,并非建立在金钱交易的基础上,那么,这种婚内“出轨”行为通常只在道德层面进行约束、谴责,例如所谓的“一夜情”大多属于这种情形。在此情形下,如果夫妻因此感情破裂并最终作出离婚选择的,通常有两种途径:1、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的,则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兴路离婚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而前面所提到的这种婚内“出轨”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32条所明确列举的五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是否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严重程度,需要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并最终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判。实践中,如果原告一方属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一方对其婚内“出轨”行为真诚悔过并坚决不同意离婚,且除此以外再无其它严重影响双方感情的情节,则法院通常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不进行财产分割)。一言以蔽之,婚内“出轨”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中兴路离婚律师提醒注意!婚内出轨财产分割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情形下的离婚诉讼。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谓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所谓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如果婚内“出轨”行为达到了上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是“重婚”的严重程度,将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离婚诉讼中,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前所述,婚内“出轨”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如果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是“重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明确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46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的有关规定,如果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是“重婚”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具体到本文中,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是“重婚”的一方)。

  (2)注意事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30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有关规定,在请求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 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离婚。如果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使无过错方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②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是“重婚”的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如果被告(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对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能够单独起诉的例外情形)。

  ③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④ 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小三”)主张损害赔偿。对于损害赔偿,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有权提出该项主张的主体是“无过错方”,同时明确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限定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无过错方不能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婚内“出轨”一方的配偶能否向“第三者”主张财产返还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问题,将在后文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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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能成为一方主张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理由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中兴路离婚律师根据上述法律的明确规定,显然,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是“重婚”在内的婚内“出轨”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同时,只有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特指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问题时,才可能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因此,所谓的“出轨”一方应当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的理解完全是对《婚姻法》第12条、第46条和第47条的混淆和误读,事实上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婚内“出轨”行为如果达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是“重婚”的严重程度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不能据此主张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兴路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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