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重要的话题: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过错方到底要不要承担损害赔偿呢?别着急,让上海离婚官司律师来给大家好好说道说道。要是有重婚、家暴之类的情况,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能不能让过错方给赔偿呢?离婚损害赔偿有没有时效限制呢?下面,就给您讲讲这里面的门道。
首先,咱们来看看啥情况下能够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种情况,重婚行为。重婚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就是,有配偶的人和别人结婚,或者明知道别人有配偶还跟人家结婚。事实上的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事实上婚姻是说男女双方在客观上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标。广义的事实上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经过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把这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得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用欺骗手段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是认可这种重婚的。这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种情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但是呢,在这种情况里,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多长时间算同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觉得最高法律机关应该在审判过程中积累经验做出相关司法解释,方便法官裁量。但我可不这么看,如果法律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做具体规定,那不是给犯错的一方钻空子了嘛!假如法律说已婚配偶一方跟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就算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方就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可这种行为已经能让婚姻当事人感情破裂离婚了,就因为时间不够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哪能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第三种情况,实施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就是行为人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好多人觉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不太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方。甚至有人觉得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在中国,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家庭暴力往往不能及时解决,时间长了,很容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第四种情况,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用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经常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让其在精神或者身体上受到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那就构成犯罪了。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接下来,咱们再说说离婚后能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基本案情】
刘某和王某在2007年1月结婚。因为双方恋爱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王某经常因为琐事对刘某大打出手。后来,刘某决定离婚,和王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3月16日,刘某在律师的陪同下到法院起诉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她实施家庭暴力,让她身体受到伤害、精神遭受巨大痛苦,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王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觉得都已经协议离婚了,不应该再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导致婚姻解体,王某存在很大过错。虽然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刘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她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所以对刘某的诉讼请求给予了部分支持。
【案例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有配偶的一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要对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做出规定: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还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超过时间就不予支持。这个案子里,刘某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大家看到这儿,相信对上面说的规定已经有所了解,也有了个基本认识。要是您对上面的内容或者其他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咨询上海离婚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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