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通的工作日,韩梅(笔名)正在工作,法院书记员突然来访,原来丈夫李华(笔名)起诉离婚,韩梅没有出现,书记员会亲自来了解情况,韩梅很困惑,她不知道。然而,在之前的电话沟通中,韩梅确实告诉法院,他知道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和上海离婚官司律师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华(化名)和韩梅(化名)结婚多年,膝下无子,感情越来越冷淡。一直想离婚的李华动脑筋:妻子不知情的时候,他把他告上法庭起诉离婚,让女同事冒名顶替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韩梅送达法律文件未能成功。没有人接听书记员根据起诉书上的电话。经过沟通,李华向法院提供了韩梅的另一个联系电话。书记员联系电话后,女子明确承认自己是韩梅,并表示知道开庭时间和地点。随后,书记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她,询问她的调解意见和其他情况,并在具体意见开庭时被韩梅拒绝。开庭当天,韩梅还没有到。书记员通过电话联系了对方,对方回答说:快到了。十分钟后,书记员再次打电话,发现电话被韩梅屏蔽了。法官在等待韩梅20分钟,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韩梅没有出庭,是第二次诉讼离婚,法官安排书记员以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到其工作单位现场寻找被告。但在沟通过程中,书记员发现韩梅对离婚一无所知。随后,书记员向他确认了手机号码,韩梅说只有一个手机号码,李华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码不是她的。书记员注意到了一些奇怪的事情,当场拨打了韩梅的手机号码,但对方以信号不好为由挂断了电话。书记员立即打电话给李华,询问他第二次提供的手机号码是谁。他首先说这个号码是韩梅使用的,然后他说他不知道谁在使用它。在书记员的反复警告下,李华承认这个号码是由他的同事王梅(笔名)使用的。
最后,法院对李华提供虚假信息,串通他人冒充被告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罚,并当场送达决定。法院向德州市德城区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审查案件代理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李华为达到了离婚的目的。在法院向韩梅交付法律文件的过程中,他提供了韩梅的虚假交付信息,并串通了他人冒充韩梅作为被告,接收了法庭信息,导致案件交付错误,缺席了法庭审判。该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的司法程序,构成了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拘留李华10天,罚款2万元。
律师提醒
01
《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婚时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有30天的冷静期。双方协议不成的,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02
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应当诚信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向委托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陈述,否则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更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03
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在代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检查,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婚姻律师:离婚诉讼开庭前会 | 上海离婚律师视角:离婚调解不成 |
起诉离婚开庭时可以调解吗?—— | 上海离婚律师解析:法院离婚调解 |
上海婚姻律师解析:离婚官司二审 | 庭前调解:上海离婚律师教你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