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特别是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这种约定一般被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而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这样的约定在离婚时,一般不予支持,即该不动产归约定的一方所有。上海离婚诉讼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案例分析
例如,夫妻A和B在婚前,通过书面形式约定A名下的房产归A所有,B无权分享其价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A和B一直维持该约定,直到他们决定离婚。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中,B提出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但这一要求不会被支持,因为夫妻双方已经在婚前就达成了书面协议,认定该不动产为A的个人财产。
二、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协商处理。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夫妻双方应当保护家庭共同财产,不得单方面处分、转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订立不违反法律的协议。协议一经订立,就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受到协议的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自愿订立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自由处置合同标的。但是,合同的订立、履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性。
三、上海相关司法解释
除了以上法律条款,上海市司法局还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上海司法解释”),对婚姻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上海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特别是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而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
在夫妻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不动产的归属问题,离婚时一般不予支持对该不动产分割的要求。但是,如果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约定的内容已发生变化且未能达成协议,该约定就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四、结论
总而言之,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特别是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而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了书面协议,认定某一不动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予支持对该不动产分割的要求。
但是,如果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约定的内容已发生变化且未能达成协议,该约定就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合理地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以维护自身权益并避免纠纷发生。
五、建议
如果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约定必须是书面形式,要有明确的时间和签名,最好有证人,以便日后能够证明约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约定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的,婚前约定必须是在婚姻登记前完成;
3.约定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4.约定内容必须是合法、合理的,不能损害夫妻双方的权益;
5.约定的内容一旦发生变化,夫妻双方应当及时达成新的协议。
六、案例分析
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将某一不动产归属于丈夫所有。离婚时,妻子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形式约定了该不动产的归属问题,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妻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约定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离婚时,不应支持妻子的分割要求。
七、结语
上海离婚诉讼律师提醒大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避免纠纷发生。在约定时应当注意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以维护自身权益并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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