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对于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信息处理。此规定即是我们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离婚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为已婚夫妇、未形成婚前同居、非婚同居等婚姻关系的男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男女。 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期间,从缔结合法婚姻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不仅包括夫妻通过劳动取得的财产,还包括其他非劳动取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和夫妻约定的财产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进行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管理实际市场占有,如果企业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问题例如稿费,但并未根据实际工作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提高财产。
同样,如果婚后出版物同意支付供款,但直到婚姻终止才收到供款,则供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享有平等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双方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特别是,除非另有约定,配偶一方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处置共同财产。
5.无法证明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被推定为配偶的共同财产。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对于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信息处理。此规定即是我们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研究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属于他们夫妻一方个人企业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之间共同财产。”
6.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配。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妻子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7.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先分给配偶另一方,其余财产为死者财产,按继承法处理。
综上所述,嫁妆财产一般不属于婚后所得的财产。一般这种财产只要没有约定,就属于自己的财产,对方无权取得这种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得到承认,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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