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对其性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方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女方的嫁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离婚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婚前没有陪嫁算共同进行财产吗?
新娘家庭给予的嫁妆,应当视为新娘婚前的财产或者新娘的个人财产,不得视为夫妻共有的馈赠财产。
因此,在法律对其性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方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女方的嫁妆。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问题情形十分之一的,为夫妻关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进行产权的收益;
(四)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赠与财产、继承财产等。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关于学习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一)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能确定,或者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结婚多年,双方长期使用、经营、管理的,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在婚姻存续期间,退伍军人或转调军人如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须收取遣散费及转调费,离婚时可按配偶的共同财产分摊;
(三)当年夫妻关系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领域的收入,以及当年无收入投入育种专业的资金;
(四)父母一方或双方结婚登记后捐赠的黄金、白银、珠宝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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