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情况有很多种,双方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生活中很多夫妻的离婚过程不是很顺利,财产纠纷、子女纠纷、债务纠纷也很大,同时也有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的情况,此时, 选择离婚程序的唯一方法。 那么,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能否继续起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离婚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案件: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男方不同意离婚,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一审判决下来后,那么由于诸多因素,男方想离婚,女方拖拖拉拉并没有离婚,协议不能,男方可以直接起诉离婚吗?我们要等六个月才能进行第二次审判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对你来说,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你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总之,你现在就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需等待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
在您起诉的离婚诉讼中,法官会再次进行重新审理是否可以存在问题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例如,夫妻一方是否能够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否已经存在管理实施一个家庭网络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社会成员;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是否发展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否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导致我国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双方发生严重纠纷,建议及时与律师联系,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取更多的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海离婚诉讼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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