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飙升的现实下,大部分年轻人无力购买自己的房子,因此父母在子女购房方面的帮助成为中国特有的购房模式。离婚率居高不下,人们在离婚时不得不面对财产权利和分割的现实问题,引发了非常突出的纠纷。父母婚后投资买房能否影响产权认定,离婚时如何分割,是争议的焦点。松江婚姻律师就来告诉您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丰台法院进行判决的“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将人们开始之前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抽象劳动争议问题变得更加具体。这是一起确认婚姻所有权的纠纷,俗称“夫妻财产添名案”。2006年8月16日,张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
2006年底,两人在北京丰台区结婚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37万余元。由于户籍限制,产权只能登记在北京户籍的张先生名下,并交了2万元定金。
2007年1月10日和1月24日,张先生的母亲可以通过提高自己的银行卡给儿子的账户里打了17、5万元钱。之后,张先生又通过学生自己的银行卡将17、7849万元建设作为项目首付款转入了很多房主进行指定的账户,其余的房款在银行主要办了个人按揭消费贷款。
2011年7月,李女士向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2011年9月27日,审理了 "房产证加名 "一案。
庭审中,李女士称,买房时她和张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进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发展收入作为偿还企业贷款本息至今。如今,张先生提出通过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中国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能够维护我们自己国家权益,她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学生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知识产权。
张先生辩称,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进行出资的,该房屋信息登记制度在其学生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张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人员解释三”有关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我国夫妻关系一方的个人共同财产,他要求可以驳回李女士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先生邀请他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张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提出要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子的。她和妻子陪着儿子和儿媳妇去看房子。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买房子。
李女士不认可以及证人张母的说法,她表示自己婚后没有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存款。
丰台区法院裁定,有关房屋是由李女士及张先生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首期款项由张先生的母亲支付,而有关财产是以张先生的名义登记的。根据《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由父母其中一方以资助人子女的名义为子女购买的婚后不动产,只可视为赠予其中一名子女的礼物,有关房地产须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涉及的房屋应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法院不支持原告李女士确认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本案的判决引起了很多争议,但也有很多疑问。该案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男方父母进行支付系统部分首付款的情形。但法官对此事实的认定具有明显发展存在一些不当。
首先,从根本上讲,本案法官对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举证责任对女方进行了一些错位。因此,关于妇女不应提供证据的主张承担了不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据媒体报道,双方在婚后都没有要求分割财产,因此只能假设他们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度。在这一前提下,从证据规则来看,妇女没有义务证明婚后贷款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一起返还。相反,举证责任在于那些声称以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人。
其次,男方的父母支付了177849元的首付,而男方的父母支付了175000元,这意味着差额0、2849元不是由男方的父母支付的。由于男方既没有声称也没有证明支付的是他或她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女方声称首付的金额,无论金额多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她没有举证责任!如果媒体的报道是真的,法官就把举证责任强加给她。
再次,双方进行先期资金支付的2万元定金也不知所终,按照社会常理,定金的人往往企业会约定为首付款的一部分。
所以,松江婚姻律师认为,严格说来,“丰台加名案”还并非没有完全可以属于“婚后买房父母出首付,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法院进行最终我们认为该房为男方个人信息财产,是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加上我国法律制度适用错误的双重错误原因导致的。
松江婚姻律师为您讲解离婚后一方 | 松江婚姻律师来讲讲男方起诉解除 |
法律大课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 哪些婚姻最难离?和松江婚姻律师 |
松江婚姻律师律师来讲讲对父母为 | 不属于同居财产的情形又是什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