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2012年2月12日,男方胡珂和女方臻美好在安徽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外,胡珂于2013年10月21日加入爱尔兰国籍,获得爱尔兰护照,名为TianLai。2014年10月8日,双方同意离婚,并在镜湖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6月8日,TianLai以胡珂的名义与臻美好在镜湖区民政局重新登记结婚。镜湖区民政局审核双方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申请表等材料后,作出婚姻登记。
后来,该男子起诉镜湖区民政部门,并列臻美好为第三人,要求取消婚姻登记。一、二审法院支持该男子的要求,该女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最高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起诉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居民、华侨婚姻登记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登记结婚,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或者无配偶出具的证件。2013年10月TianLai取得爱尔兰国籍后,未主动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以胡珂的名义与臻美好一起到镜湖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由于TianLai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没有如实告知其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无配偶证明等申请材料,镜湖区民政局超出职权范围进行了婚姻登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婚姻登记没有不当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闵行区离婚律师:
事实上,尽管许多中国人在国外获得了外国身份,但出于各种考虑和回国的便利,他们不会主动向国内部门报告,主动取消户籍、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时他们更喜欢用中国身份在中国办理相关事务,包括购房、投资和婚姻登记。
最高法院通过本案实际上对双重国籍敲响了警钟,国内行政机关根据国籍法的有关规定,始终不承认双重国籍,始终认为自外国国籍以来,中国国籍自动丧失,违反外国人特殊程序的,依法无效,相关利益相关者可以要求撤销。上海闵行区离婚律师换句话说,作为一名律师,在处理实际的双重国籍法律事务时,应特别小心,仔细考虑是否违反国内法律,其法律行为是否能生效。
离婚时存款如何分配?上海婚姻律 | 寻根问祖大探险:上海离婚律师带 |
婚姻中的“习惯家务”之舞:上海 | 上海出名的离婚律师为您介绍离婚 |
离婚后仅单方起诉是否可以进行离 | 夫妻共同债务能否通过执行异议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