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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买婚后不动产在实践中会如何处理?青浦离婚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4-03 08:59 点击: 关键词:青浦离婚律师,不动产纠纷

  2013年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裁定:李对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要原因是。青浦离婚律师为您讲解有关的情况。

父母为子女购买婚后不动产在实践中会如何处理?青浦离婚律师告诉您

  诉争的807号房屋是双方婚后贷款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属于我国夫妻关系共同管理财产,应当对扣除商业银行企业贷款业务之外的净值可以按照自己照顾女方的原则问题予以分割,一审人民法院通过对此我们认定有误。

父母为子女购买婚后不动产在实践中会如何处理?青浦离婚律师告诉您

  一审法院为方便有效执行而将车辆判给赵某没有一个事实和法律理论依据。事实上,该车由赵某过户给李某没有严格执行上的障碍。一审法院作为认定赵某与李某伟之间的5万元债务为共同发展债务有误。一审法院判决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由赵某补偿5180、46元过低,明显存在不公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807号房首付中的30万元是借款还是单方赠与;确定车辆的所有权;5万元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在807号房屋的分割问题上,上诉人声称30万元的定金是赵某夫妇借给赵某父母的,但未能向一审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30万元的首付应视为赵某父母送给其中一方的礼物。2、北京 MNXXXX 汽车公司的一辆汽车是以赵某的名义注册的,属于赵某的使用。共同存款和共同债务的确定并无不妥之处。

  总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于2013年6月4日作出中华民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认为北京市海淀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

  首先,婚后夫妻关系双方按揭购买商品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首付款中有进行登记双方父母的出资,该房产权属在夫妻生活之间以及如何可以认定?父母出资性质研究如何?在出资当时(且该时间这一点在婚姻法司法人员解释三出台前)没有一个明确发展指明是对一方的赠与我们还是对双方的赠与下,应该推定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需要双方的赠与?

  在本案中,海淀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父母一方在投资时给予注册一方的馈赠,即使没有明确给予其中一方,也应被推定为给予注册一方的馈赠,相应增加的金额也应属于注册一方。笔者认为两个法院的判决存在重大错误。

  目前,婚姻法解释第七条对“父母为子女购买婚后不动产”的理解有五种典型观点。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习小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和适用》一书中,父母在婚后的贡献被理解为包括父母购买整套房屋的费用和购买部分房屋的费用。在这个前提下,只要它是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它就会被承认为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被理解为与婚前按揭购买财产一样。

  那些持这种观点的人在解释《为子女投资购买房地产》时认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只支付全部房地产价格的一部分,往往作为定金也是常见的。如果父母只支付房地产价值的一部分,而房地产是以资助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则根据本条的立法原意,这部分捐款也应视为赠与其中一名子女的礼物。

  由于父母的这部分贡献属于其中一个子女的个人财产,当子女用这部分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时,子女应用这部分个人财产支付房屋费用,房地产也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离婚时,另一方应在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上的贷款时得到补偿。”

  (二)以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法官为代表,区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是支付全款还是部分房款,在仅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下,仍认定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相应地,对应的增值也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发言人补充说: “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规定,是指父母须全数付款予子女购买房屋,而有关物业权利是以保证人子女的名义登记的情况。”。如父母只在子女结婚后支付首期款项,而丈夫及妻子共同偿还贷款,而来权是以供款人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则首期款项可当作只给予供款人子女。

父母为子女购买婚后不动产在实践中会如何处理?青浦离婚律师告诉您

  青浦离婚律师认为,在离婚时,该房屋须当作为丈夫及妻子的共同财产,而首期款项的部分须当作为供款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婚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因此,在离婚案中,增值的首付款也应判给一方。这一观点得到了孙若军教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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