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律师代理了一起因妻子发现丈夫在外面有第三者,丈夫写下保证书。结果,丈夫仍然与第三者秘密来往,妻子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起诉丈夫,结果被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丈夫丧失全部家产的离婚案件。青浦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收费依据
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文件)。
北京的另一个依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07]1111号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方式适用的意见》[北京高院95号文]。
二、离婚案件进行诉讼成本费用的预交范围与标准
(一)离婚案件50-300元,其中上海离婚案件200元;
(二)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缴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三)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预交;
(四)当事人因自身发展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通过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我国诉讼成本费用不断增加的,增加的诉讼服务费用由该当事人经济负担。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免除离婚案件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的第二审费用;。
三、离婚案件进行诉讼成本费用的减免
(一)法定减交
1、适用简易程序的,受理案件的费用减半;
2、以调解工作方式进行结案或者其他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酌定减交
当事人确有支付诉讼费用困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救济,减少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学生生活学习困难,正在接受中国社会救济,或者一个家庭生产企业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优抚、安置研究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济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批准减免诉讼费用的,减免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法定免交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或者执行,或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或者执行的,不再缴纳受理费和申请费。
(四)酌定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成本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社会救助,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应当准予免交诉讼服务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工作生活资料来源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者、农村赤贫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无其他收入的失业救济金领取者;
3、确实我们需要免交的其他社会情形。
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付
(一)预交时间
原告应当自收到支付费用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缴纳费用。
(二)预交币种
离婚诉讼费用以人民币计算。以外币结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裁定受理之日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上诉案件和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裁定作出之日国家规定的汇率计算支付。
(三)预交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取诉讼费用的付款证明。当事人在指定的代理行凭付款证明支付费用后,到法院领取由国务院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印制的人民法院中华民国。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财政票据。
五、离婚案件进行诉讼成本费用的最终负担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由人民法院解决。
青浦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经过充分的辩论,律师立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两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人。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确,所以仅仅在起诉后一个半月,法院就做出了裁决,全部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案件就圆满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