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化名)和王女士(化名)在2007年登记结婚,王女士在2008年怀孕,这让梁先生非常高兴。出乎意料的是,王女士和他们的事业都不稳定,不想要孩子是因为你负担不起。青浦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梁先生虽然表面上很平静,心里却很不满。王女士怀孕两个月时去医院堕胎。转眼到了2010年,梁先生再次向王女士提出要生孩子的想法,王女士仍然拒绝了。梁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6月分居。
2011年3月,梁先生在离婚协议失败后代表他的婚姻律师向朝阳法院提出离婚。在法庭调解期间,王女士坚持认为女性有权不要孩子,女性不是生育机器,并指责梁先生过时; 同时,王女士说,这对夫妇拒绝离婚是因为他们分居不到两年,不符合分手的标准。
律师在法庭上辩称,虽然《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明确规定了男性的生育权。因此,男女双方的生育权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因王女士坚持未怀孕或怀孕后坚持堕胎,梁先生的生育权受到侵害,且双方婚后长期沟通虽有效,但此情况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朝阳法院经过两次审理,最终认可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两人离婚。
被告告状离婚被驳回,被告虽胜诉也可上诉;法院立案前调解离婚案件的合法性;丈夫再次发展提出我国离婚妻子离家出走怎样我们才能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两边被迫离婚的,准许离婚。两边必须到婚姻挂号构造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近日,律师代理了一起因男女关系双方没有信仰问题发生发展矛盾而最终我们走上社会诉讼进行离婚主义道路的案件。案情分析并不十分复杂,但也颇耐人寻味。沙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早在1985年就已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小红(化名),现已成为成年世界正在上大学。
由于沙女士可以非常普遍喜欢一个干净,经常收拾屋子搞卫生,而李先生则较懒散。二人从结婚之初就为此需要经常出现争吵,但从未闹到离婚的地步。现在很多孩子也长大了,沙女士却越来越忍受不了李先生不讲卫生的“恶习”,于是学生找到解决婚姻律师工作准备一些离婚。
而李先生也同意。由于二人户口都在中国山西,回老家民政局办比较各种麻烦,故律师提出建议以及他们向居住地--西城区法院起诉,走快速处理离婚法律程序,当天即可办完。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请求离婚的,可由无关部分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举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实行家庭暴力或荼毒、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不能改变的坏习惯,如赌博、吸毒等;
(四)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
(五)其他因素导致我国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布失落,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请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有身时期、临蓐后一年内或停止怀胎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青浦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后,男女两边被迫复原伉俪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