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答应前妻120万离婚赔偿金,但S后来反悔,拒绝支付离婚赔偿金。无奈之下,妻子将前夫告上法庭。经过调查取证,法院最终决定支持王的上诉请求。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下面青浦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案情简介
和王某在民政局办离婚时,张先生还是答应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帮助款共120万元。后来,张先生选择拒绝服务给付该笔款项,王某遂将之诉至北京海淀地区法院。据获悉,海淀法院进行判决结果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王某诉称,因其家庭开销一直由自己负责,2013年7月2日,他与张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均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张先生向自己支付赔偿金及帮扶款120万元。但离婚后,双方约定的期限已过,张先生却拒绝支付给他。
对此,张先生辩称,他与王先生结婚后,他无法向王先生支付赔偿金,因为他不负责家庭开支; 对王先生的帮助来说,这是一份礼物,但他现在决定收回这份礼物,而且离婚协议是在王先生诈骗和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所以不支付赔偿金和帮助金。
二、法院审判
海淀区法院认为,王某与张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有效,具有约束力。张先生声称欺诈和胁迫,但没有提交证据。此外,即使双方约定的补偿和援助是普通赠与形式,也不是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涉及他们的个人关系、子女抚养等,不能随意撤销。
最终,海淀法院进行判决结果支持了王某的全部发展诉求。
三、法官提示
夫妻向民政局提交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违反约定财产分割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变更或者撤销诉讼。
法院受理、审理案件,认定订立协议期间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换言之,在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的协议,应视为当事人就其自身利益作出充分考虑和权衡的协议结果,即使协议的某些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规定,例如协议的赔偿金额或过度惩罚,但由于协议的内容涉及离婚、子女的赡养费、财产分割以及一系列问题,因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
法院建议,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要慎重考虑,不要为了尽快离婚而信口开河,离婚后再找借口反悔。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我国离婚协议书反悔的法律制度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规定或离婚双方约定财产分割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离婚一年后,男女双方违反财产分割协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缔结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青浦离婚律师建议,如果是协议离婚,且离婚手续已经办完,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但任何一方因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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