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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代理起草离婚协议、股份分割诉讼、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探视权纠纷、对方转移财产、重婚罪起诉等疑难案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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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律师事务所来讲讲有效的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时间:2023-03-16 09:19 点击: 关键词:上海离婚律师律师事务所,赠与协议

  经过我们认真进行细致的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采纳了后一种重要观点。需要研究指出的是,该条重点问题在于学生明确要求夫妻关系之间赠与房产公司可以通过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信息处理。上海婚姻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上海离婚律师律师事务所来讲讲有效的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如果赠与的房产市场已经没有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受到侵害赠与人交流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双方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沟通可以直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行使法定撤销权。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风险转移,不适用经济社会环境公益和道德责任义务工作性质的赠与合同管理以及数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人提出,本文的解释只提供了夫妻之间给予房地产的问题,对于夫妻给予汽车、珍贵首饰等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只要明确合同法也适用于夫妻之间的赠与,动产赠与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赠与部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进行个人对于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赠与一方提出请求通过法院撤销房产赠与时应如何正确处理的问题,《婚姻法司法人员解释》(三)第6条已经无法给出一个答案,但学术界研究仍然可能存在一些争议。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学习所得的财产安全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信息具有一定约束力。”有观点的人认为,既然夫妻生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相互之间建立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只要这个意思就是表示数据真实,没有网络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一种有效,履行房屋设计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十分必要前提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需要法院不应予以政策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律师事务所来讲讲有效的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在审判活动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面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学生共同建设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有的地方法院就认为使用这种方法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判令继续积极履行政府有关的赠与协议。

  如果出现夫妻约定将一方要求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工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制度尚未形成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文化可以直接撤销赠与。有人就追问:同样是赠与,为什么赠与99%房产就不能撤销,而赠与100%就可以撤销呢?

  事实上,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 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是否按照《合同法》赠与待遇还是按照《婚姻法》第19条约定处理?我个人认为,不管夫妻双方同意给予对方多少财产,这都是夫妻之间的有效协议。

  但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夫妻间馈赠的对象包括动产和房地产。合同法对赠与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赠与财产需要依法登记等手续办理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如救灾、脱贫攻坚、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婚姻和家庭领域的协议往往包括财产所有权条款,这并不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在现实生活中,礼物往往发生在近亲或近亲之间,合同法关于礼物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关系的例外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向另一方赠送房地产或夫妻共同所有权的协议可以撤销,无须登记变更,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三)》司法解释第六条重点明确配偶之间捐赠的财产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捐赠的财产已经登记转让,但夫妻一方有赡养另一方的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的权利、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捐赠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的撤销权。

上海离婚律师律师事务所来讲讲有效的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上海婚姻律师了解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条件是赠与财产的财产权未转让,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 法定撤销权是赠与人基于法律原因行使的赠与撤销权,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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