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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团队 由资深律师组成,拥有广泛的法律知识和卓越的专业技能。他们致力于解决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难题,包括财产分割、抚养权和探望权等问题。 通常注重客户需求,通过个性化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全程支持。与客户保持积极沟通,理解他们的期望,并在法庭上为他们争取最佳结果。这些律师团队的专业素养、高效运作以及对当地法律环境的深刻了解,使其成为解决离婚纠纷的可靠伙伴,为客户提供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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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方面律师汇总2021年度典型离婚纠纷案件

时间:2022-01-07 13:59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方面,律师,汇总,2021,年度,典型,

  目前,离婚率仍然很高。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协议离婚已成为夫妻离婚的主要选择,因为它具有自由、高效、低成本的特点。然而,在实践中,虽然夫妻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但争议仍然很常见。为了防止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家庭文明的形成,上海婚姻方面律师整理了最近审理的典型离婚纠纷案件,旨在为离婚夫妇提供正确的告别方式。
 

  案例1:夫妻共同财产已明确约定,女性反悔诉后分割被驳回。

  基本情况

  王女士和王先生的前夫妇于2010年10月结婚,婚后没有孩子。2014年,王先生与父母和其他两兄弟签订了分离协议,内容为昌平区白山镇某村宅基地北房5处,东房5处,全家无异议。

  2018年1月,王先生的父亲与村委会签订了一套一居室、四居室、240多万元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12月,王先生和王女士与村委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选择确认协议,分别获得一居室和一居室。

  后来,王女士与王先生同意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对于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同意昌平区白山镇某村的一居室属于妇女。离婚后,该男子一次性向该女子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

  原告王女士认为,离婚协议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家庭共同财产。未经原告同意,王先生的父亲与六名被告私下分割了拆迁资金,侵犯了她的权益,因此她被起诉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宅基地拆迁资金50多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和王先生于2018年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了拆迁安置的利益和一次性补偿,表明双方无争议。由于双方居住的宅基地于2018年1月开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和补偿金额明确,王女士作为家庭成员不可能不知道相关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它与王先生就离婚财产的分配达成了协议,协议本身也包括拆迁安置的利益,因此应该认为双方已经一次性解决了财产问题。王女士说,离婚协议只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双方根据分离协议获得了部分房屋权利,因此应该认为王女士知道与王先生婚姻财产的范围,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海婚姻方面律师提示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就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明确具体的协议。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更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关键问题。

  法官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家庭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的,应当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然后签订离婚协议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夫妻应当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说明夫妻共同财产暂时不分割,双方同意分割,然后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避免夫妻共同财产表达不明确后期争议。

  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知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方面律师汇总2021年度典型离婚纠纷案件
 

  案例二:探视协议不明引起纠纷,法院明确照顾儿童成长的方式。

  基本情况

  文女士和傅先生是原夫妻,小瑞是双方的儿子。2015年9月,他们同意离婚,同意小瑞由傅先生抚养,文女士可以随时看望孩子。离婚后,文女士和傅先生就探望小瑞发生了冲突。文女士说,她现在住在内蒙古,小瑞和她的父亲住在北京。文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她每月和寒假和暑假去看望儿子。具体方法是每月至少和孩子住8天,女人可以在寒假和暑假带出去住一个月。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履行协助。小瑞由傅先生抚养长大,文女士有权探望,傅先生有义务协助。现在文女士要求探望小瑞是合法的,法院支持。考虑到小瑞与傅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相对持续稳定的生活习惯和规律,文女士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和孩子住在一起,所以现阶段文女士不适合小瑞,文女士可以通过定期探望来增进与小瑞的母子关系。

  因此,法院根据被告和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考虑到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情感需求,本着有利于小瑞身心健康和维护正常稳定生活习惯的原则,酌情确定了文女士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如果小瑞的生活、生活、学习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文女士可以要求改变探望时间和方式。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文女士可以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周末参观小瑞居住的城市;寒暑假期间,文女士可以在寒暑假开始后5天内参观小瑞居住的城市;傅先生协助文女士享有上述参观权,傅先生可以陪同文女士参观。

  上海婚姻方面律师提示

  探视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重复性等特点,往往成为离婚后夫妻之间的矛盾。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子女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虽然失去监护权的一方失去了与子女同居的权利,但他们依法享有探视权。

  探视权不仅是非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子女满足其对父母的情感需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受当事人的重视,但只有在离婚协议中失去监护权才能探视。然而,由于协议的内容不够具体,双方在实际探视时往往对探视时间和方式存在差异。

  法官建议,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探视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视时间、地点和频率,充分咨询子女的意愿,确定实际、易于操作的探视计划。直接监护人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避免强制执行等冲突解决探视纠纷,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必要的身心伤害。

  

  案例3:离婚协议侵犯他人权益,债权人撤销诉讼以获得支持。

  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30万元,王先生提起诉讼,因为李先生没有按照约定还款。经法院判决,王先生享有的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130万元和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先生没有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李先生与赵女士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约定: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95万元,昌平区沙河镇共有房地产,夫妻共有车辆均归女方所有。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作为债务人与赵女士分割财产,使其权利难以实现。因此,李先生和赵女士被起诉法院,要求取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置。

  被告赵女士辩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实际上不是李先生,赵女士拥有,两人无权处罚。离婚协议中涉及的95万元实际上是李先生的母亲所有,涉及的财产的购买款项由李先生的父母支付,尚未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王先生对李先生的债权是他的个人债务,赵女士不知道,没有恶意转让财产。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转让给赵女士,没有任何对价,属于免费转让,对债权人王先生造成损害,王先生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仍然将他几乎所有的财产免费转让给赵女士,当他知道他对王先生负债,并且已经逾期付款时,这应该被推定为恶意。至于债务人是否有权惩罚标的物,执行机关应当在取消免费转让后作出判断。如果外人主张标的物的权利,可以通过外人执行异议等方式解决。

  关于涉案房屋,虽然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但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应当列入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范围。李先生将房屋占有、使用权利无偿转让的行为,影响了房屋财产价值的实现,进而对债权人造成侵害。最终,法院判决将存款、房产、车辆恢复至离婚协议书签署前的权利状态。

  上海婚姻方面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有四大要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法官提示,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如该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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