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有关财产的问题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何判决呢?下面上海离婚律师就为大家进行解答,欢迎阅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出产、经营的收益;
(3)承继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言或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余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家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屋宇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置办屋宇出资的,该出资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遭到危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言或赠与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共用的生活用品;
(5)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存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置办屋宇出资的,该出资应该认定为对本人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一方小我私家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划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小我私家财产领取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和谈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谋划中享有的权益等,应该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方式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家两地分手治理、应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还没有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触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立择业费等一次性用度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武士名下的上述用度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武士参军时实践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无限公司股份时,商议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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