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纠纷律师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双方能够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的,可以到民政局进行协议离婚。不能达成一致的,则需要到法院起诉离婚。诉讼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我们通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主要的依赖就是证据。无论我们提出怎样的诉求,都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因此,在起诉离婚前,财产调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何进行离婚前财产呢?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知名婚姻家事律师上海婚姻案律师解读。
上海婚姻案律师提示:乘人之危不应当是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因为乘人之危和欺诈以及胁迫相比,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受到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和误导程度并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海婚姻案律师
沪律网指出:如果将乘人之危也纳入到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依据中,那么一旦有人对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不满意的,就可以乘人之危为由来主张重新分割财产,而乘人之危的认定往往是主观因素上的认定,很难以证据来证明,这就给法院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也会因此陷入到更多的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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