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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多年来致力于婚前调查、彩礼返还、单方面快速离婚、离婚债权债务以及财产分割、抚养权等纠纷的咨询、诉讼和协商,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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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约定的效力类型有哪些?上海的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时间:2023-03-03 10:16 点击: 关键词:上海的离婚律师,离婚财产纠纷

  婚姻法划定了法定财富制和商定财富制两种,就其合用上来看,商定财富制比法定财富制拥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人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上海黄浦离婚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内容。

夫妻离婚财产约定的效力类型有哪些?上海的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一、伉俪财富约定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

夫妻离婚财产约定的效力类型有哪些?上海的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对于对伉俪两边的法令效能,本条第二款划定:“伉俪对婚姻瓜葛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两边拥有约束力。”伉俪对财富瓜葛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伉俪财富商定的效能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二、伉俪财富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伉俪财富商定对第三人的法令效能,本条第三款划定:“伉俪对婚姻瓜葛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权,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富了债。”

  伉俪财富商定对第三人发生效能的前提有三个:一是伉俪商定实施分手财富制,当然这类商定应当是在伉俪一方负债以前;第二,债权是伉俪一方所担负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

  所谓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该约定,而且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内容。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有告知义务。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适用上的优先效能。

  三、伉俪财产约定的范围

  对于伉俪财富商定的局限,本条第一款划定:“伉俪能够商定婚姻瓜葛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配合所有。”依据这一划定,伉俪既可以对婚姻瓜葛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举行商定,也可以对婚前财富举行商定。

  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概括的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具体地对某一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普通配合制:伉俪的婚前财富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2)劳动所得配合制:伉俪婚后的劳动所得归伉俪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富,如承继、受赠的财富、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归各自所有;

  (3)治理配合制:伉俪的婚前财富和婚姻瓜葛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归各自所有,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除特有财产外,双方的财产由夫或妻统一管理;

  (4)分手财富制:伉俪的婚前财富和婚姻瓜葛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均归各自所有,各自自力治理,托付对方治理的,合用无关托付代办署理的划定。

夫妻离婚财产约定的效力类型有哪些?上海的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上海黄浦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概括的约定采用某种夫妻财产制,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甚至某一项财产进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其本人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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