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上海离婚律师咨询网为你推送一则团队过往曾办理的婚姻家事案例——若何诉讼解决不间接扶养孩子一方不探视孩子的问题?《婚姻法》划定,离婚后,不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看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是以婚姻法上主要将探视权视为一项权力,由不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缺乏请求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依据是本案办理的困难所在。
案情回顾:张蜜斯与李先生未婚先孕,后两人涌现抵触,致使分别。张蜜斯生下孩子后,曾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置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终究讯断孩子判归由张蜜斯间接扶养,李先生每个月需领取抚养费1600元。此后,李先生每个月均按时支付抚养费,但从未看望孩子。随着孩子慢慢长大,4岁多的孩子每天都追着张小姐问,自己的父亲在哪里,为什么父亲不来看自己,到底母亲和父亲有啥区别……
张蜜斯一开始只能瞒骗孩子说父亲在国外事情,不克不及常常返来。然则,张蜜斯发明,瞒哄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对孩子的身心康健带来负面的影响。是以,张蜜斯但愿李先生能够每月抽空来看望一下孩子,但是沟通无果。张小姐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定期来探望孩子。于是,张小姐委托了我们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律师来办理本案。
案件评析:《婚姻法》划定,离婚后,不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看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是以婚姻法上主要将探视权视为一项权力,由不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而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足要求对方行使探视权的根据是本案办理的艰苦地点。且本案中,若非两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是由法院作出判决,最终执行亦难以实现。因此,本案办理过程中需解决两大问题:1、如何合适地提出让对方探视孩子的诉讼请求;2、如何促成双方的调解。
1、备案关(提出诉讼请求)
因不足请求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请求权根底,是以,若诉求中只是目的明确地提出咱们的诉求,法院是不会准许备案的。故状师在配置诉讼要求时,以增加抚养费作为主要的诉讼请求,把确定探视方式作为附加的诉讼请求。故此,本案得以顺利立案。
2、技术关(促成双方调解)
本案在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备案,状师异常熟悉该区法院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会先移送到与法院分工的社工机构,由社工机构对两边当事人作后期的考察懂得和调处事情。社工机构的事情职员有着厚实的调处教训,分手找张蜜斯和李先生懂得情形,后又将两人部署在一起做相同事情。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继续按16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且每月需探视女儿一次,探视的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社工机构把双方协商后的意愿反馈给法院,最终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工作,签署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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