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生活费的金额和期限。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应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金额的合理请求。下面上海离婚律师就为您详细分析解答。
一、离婚时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男女双方均可要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婚姻法规定所称“抚养费”,包括教育子女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支付离婚子女抚养费时,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孩子的实际需要
2、父母对于双方的负担问题能力;
3、当地的实际工作生活发展水平。
二、离婚后,父亲和不与子女同住的另一方根据其收入状况进行分割:
有固定收入的,维修费用数额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 -30% 计算。负担养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人的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其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是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收入或者同行业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有特殊教育情况的,如子女进行长期患有重大影响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通过增加。
离婚支付抚养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一方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期限: 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期限最长为18岁。不过,如果16岁或以上及18岁以下的人士能够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则抚养子女的开支可能会中止。
三、离婚子女抚养费免征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发展情况的可以通过免除离婚子女抚养费。
当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或不能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否要求不支付或减少原支付金额? 如何把握具体情况?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照原标准支付或者不按照原标准支付维修费,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减少原应付维修费金额:
1、减少一方的工资或者收入
2、一方患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就是没有中国经济业务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学生自己企业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发展情况下,就可以通过请求可以免除子女社会抚养费。
应当指出,在上述情况下,只有在不能全额支付或支付原来的抚养费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不支付或减少抚养费。如果尽管有上述情况,该人仍然能够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赡养费,他要求不支付或少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如果原来的工资很高,或者有大量的收入,如果工资或收入随后减少,但仍然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原来打算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则不能批准不支付或少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结果发生相关法律制度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企业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认为作为新案件信息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减免维修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企业长期系统疾病问题或者丧失劳动管理能力,失去市场经济发展来源,确实无力按照相关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社会生活成本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有效减少信息或者免除给付。
2、有支付义务的当事人因犯罪被监禁、劳动改造,不能支付赡养费的,可以减免。
3、抚养教育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学习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问题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手机或者企业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通过适当有效减少信息或者学生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权利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工作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选择继续发展承担抚养费。
以上就是上海离婚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婚姻问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决,在婚姻情况增多的情况下,婚姻问题将进一步复杂化。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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