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婚前协议是受法律保护,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婚前协议事先规定了子女监护权的所有权,那么规定子女监护权的婚前协议是否有效?婚前协议规定子女监护权不能违反法律原则,子女监护权协议只能在离婚时确定是否有效?离婚后若对方不让自己看孩子怎么办?上海离婚律师详细介绍了以下内容。
1.协议离婚中,婚前协议规定对子女的抚养权不能违反法理,离婚时才能确定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应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双方因哺乳期后抚养子女发生纠纷未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在诉讼进行离婚中,一般会按照我国离婚时双方的意愿及情况,以子女的最大经济利益和成长发展需要教育为先,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2. 婚前协议属于特殊性质合同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部分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因此,如果有关子女监护权的规定因违法或不利于子女的发展而无效,则不影响婚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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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无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长大。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教育问题没有发生争执不能为了达成合作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己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实际情况以及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双方应当承担一方抚养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人民法院约定。关于儿童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儿童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始金额的合理索赔。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自己子女,不利于学生子女进行身心发展健康的,由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通过恢复探望的权利。那么,如果在离婚后一方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呢?也就是说,一方不让探望子女该怎么处理呢?上海离婚律师告诉你怎么办。
一、一方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赡养费、财产分割、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负责协助实施。"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企业责任的有关个人和一个单位,而不是自己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安全问题,如果没有执行管理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发展健康生活造成影响严重的伤害。
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儿童年满10岁,能够独立思考是否去探视,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儿童的意见,如果儿童不同意,人民法院不应当强制执行探视权。因此,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方为了不让探望子女该怎么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通过父母双方企业进行政治协商。毕竟,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
如果配偶一方坚持离婚而不看望或探望子女,并且不能就探望子女的权利达成协议,则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由于拒绝探望或探望离婚子女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将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断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时间。 还需要配偶双方的协助。
在夫妻就孩子进行探望权达成合作协议内容或者人民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教育孩子的一方仍然可以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探望权执行不是一般的执行,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儿童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而是对拒绝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来协助探望方去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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