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妻子婚姻欺骗异性生子,妻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一主张能得到支持吗?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上海婚姻知名律所表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其行为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因此妻子有权作为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丈夫抱养孩子,其实是他和别人生的
1995年初,黄某与关某相识。1996年登记结婚后,他从未生过孩子。2017年5月,黄某抱回一名男婴,谎称是两名大学生出生的,因无法抚养。关认为他真的接受了这个男孩,并照顾好了他。
2020年下半年,关某从无意中发现的出生医学证明中得知,该男婴是黄某和婚外异性胡某所生,身心受到打击和破坏。他在不能接受现实的情况下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离婚损害。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应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黄在婚姻中欺骗异性,生了孩子,不仅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而且违反了道德准则,使关承受了情感不忠的负担和压力,给关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黄对双方离婚有重大过错,关没有过错,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黄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的解释和推理,黄某和关某就离婚损害赔偿达成协议,黄某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向关某支付了2万元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官:有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求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上海婚姻知名律所据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被遗弃的家庭成员;(5)还有其他重大过错。上述规定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法官表示,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但其婚姻欺骗行为与民法典第1091条前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当,属于第五项其他重大过错。黄婚姻欺骗生子是关提起离婚诉讼的直接原因,关没有过错,因此法院支持关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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