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状态。上海打离婚的律师据相关统计,高达60%的孕妇患有抑郁症。由于产后情绪和环境的变化,她们的情绪和精神状态存在问题,甚至有严重的自杀倾向。产后抑郁症对不幸的母亲来说是一种永恒的痛苦。更不幸的是,在一些争夺儿童监护权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患有抑郁症已成为另一方争夺儿童监护权的打击武器。
一、民法典背景下影响儿童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民法典。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父母直接抚养子女,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和保护。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两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子女八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四十四条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不满两岁的子女。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要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同居;
(二)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应该和母亲住在一起。
二、案例分析。
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命令:
1.徐某与朱某1离婚;
2.婚生女由徐某抚养,朱某1依法承担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
3、依法分割位于丹阳市××虹花园××单元××房地产及车库;
4.本案的诉讼费由朱某1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徐某和朱某1系相识相爱,双方共同拥有丹阳××虹花园××单元××房地产和车库。经评估,房屋市场估价为57.65万元,车库市场估价为5.20万元。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徐婚后未能自然怀孕。2008年7月4日,他因异位妊娠住在丹阳市人民医院,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左侧卵巢囊肿切除术。2009年,他在江苏省人民医院通过试管婴儿怀孕,生下了女儿朱2。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是独立婚姻,但婚后由于缺乏沟通,生育子女和情感生活疏远和矛盾,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多年来矛盾无法解决,现在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的迹象,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因此,一审法院允许徐要求与朱离婚。
至于朱某2的抚养问题,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心和陪伴。直接抚养孩子比非直接抚养孩子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由于身体原因,徐某婚后未能自然怀孕。因此,他在许多地方寻求治疗,并因异位妊娠进行输卵管和卵巢手术。后来,他通过试管婴儿怀孕了一个女儿。现在徐负责照顾她。
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结合本案双方的具体情况,婚生女朱某2应由徐某抚养。朱某1辩称,徐某患有抑郁症,不利于抚养女儿。一审法院不接受,因为没有提供相关的确认证据。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徐某要求抚养婚生女的请求,朱某1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为确保婚生女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一审法院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确定本案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和车库属于徐某,徐某应支付朱某1相应的房屋折扣。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许某与朱某1离婚;
二、婚生女朱某2由许某抚养成人,朱某1自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许某孩子生活费1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双方各半承担(该款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结算后由朱某1给付许某),直至婚生女朱某2独立生活时止;
三、朱某1在不影响婚生女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可享有每月四次的探望权,许某应予协助;
四、夫妻共同财产归许某所有;许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给付朱某1房屋及车库折价款30万元;朱某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自行搬离丹阳市金虹花园C幢三单元502室的住所。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以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一审法院与双方婚生女朱某2的谈话笔录和朱某1的称述可以确定,朱某1因工作等原因,在陪伴和照顾孩子的时间和能力上均逊于许某。朱某2年纪尚小,处于身心发育的重要阶段,更依赖母亲的照顾。加之考虑到许某的身体状况和生育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婚生女由许某直接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朱某1主张“许某患有抑郁症,直接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曾经身患抑郁症是否就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的问题,判断这一问题,需要结合抑郁症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情况、恢复情况等综合判断,根据目前的情况,本院无法得出“许某身患抑郁症、且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结论,故本院对朱某1要求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除了位于丹阳市××虹花园××单元××室××房产及车库,并无其他房产。最后,朱某1主张涉案的房产系其与其父母主要出资购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房产系本案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遵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因此,一审法院酌情将该房屋及车库折价归并给许某,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上海打离婚的律师综上,朱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一审诉讼请求
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何某与杨某1于2016年7月14日,在新民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约定婚生长子杨某2(××××年××月××日出生)归杨某1抚养,何某不付抚养费。长女杨某3(X年X月X日出生)归何某抚养杨某1不付抚养费。但是从离婚至今两名子女都由何某一人抚养,杨某1至今未尽到照顾和抚养义务,经常出去喝酒并打骂孩子,所以请求婚生长子杨某2继续和我一起生活,变更抚养关系,两名子女都归我抚养,由杨某1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杨某1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何某与杨某1于2016年7月14日在新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长子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归杨某1抚养,长女杨某3(女,X年X月X日出生)归何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杨某2与杨某1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大约半年多时间,之后与何某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何某在新民市社区工作,有自己的住房。杨某1在新民市烟草专卖局工作,每月收入四千元左右。经征求杨某2的意见,其表示愿意与何某在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何某有稳定的收入,有自己的住房,杨某2表示愿意与其母亲何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已实际共同生活四年多时间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从孩子的主观愿望及客观实际综合考虑,孩子杨某2由何某直接抚养更为有利。杨某1应承担一定数额的子女抚养费。参照孩子的实际需要,杨某1的收入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确定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何某与杨某1的婚生长子杨某2由何某直接抚养监护;二、杨某1每月给付杨某2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杨某2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十日前给付当月的子女抚养费。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婚生子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的抚养权问题,婚生子杨某2现与母亲何某共同生活多年,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婚生子杨某2已年满八周岁,能够表达真实的意愿,其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何某一起共同生活。原审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从孩子的主观愿望及客观实际综合考虑,认为杨某2由何某抚养,并无不当。现杨某1提出何某患有抑郁症,不适合抚养孩子,但未能提供的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何某二审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其心理健康,故对杨某1提出改判婚生子由其抚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打离婚的律师综上所述,杨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打离婚的律师结合以上的案例及《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分析,患有抑郁症是否会影响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判断抑郁症的严重程度,如果没有影响到正常生活,不会因为抑郁症正常抚养孩子,一般不会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影响孩子抚养权的疾病应为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严重疾病,例如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的疾病。总的来说,一方患病是否会影响孩子抚养权,需要判断该方的疾病是否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上海打离婚的律师建议:男女双方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以女方患有抑郁症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建议女性多从自己的疾病不影响正常生活、自己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平时照顾孩子更多等因素去举证,从而最大可能性的争取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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