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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抚养权律师团队,专门代理抚养权案件,涉及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探望子女、变更抚养权等纠纷。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曾应邀担任多家企业、银行、企业家、艺人的家族财产管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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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离婚律师咨询抚养费标准能否酌情调整

时间:2022-01-10 13:5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在线,离婚,律师咨询,抚养费,标准,能否,

        离婚协议中夫妻关于逾期支付赡养费补偿的约定内容,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一起,构成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上海在线离婚律师咨询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的总体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图。补偿条款作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相关协议内容,其性质不同于经济合同,法院不得参照经济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赡养费金额的考虑应以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和入学需求为主要因素。

  基本情况:原告王某某声称:1。2.命令段某某支付王某某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赡养费31200元(每月2600元);2.命令段某某支付王某某逾期赡养费的补偿金(以2600元为基础,按日6%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3.命令段某某从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王某某赡养费2600元,直至王某某年满18岁。王某和段某某原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生下的儿子王某某由王某抚养,段某某每月支付2600元赡养费。段某某自2018年3月以来就没有再支付赡养费,所以他被起诉法院,希望判如请。

  被告段辩称不同意王的诉讼请求。2018年9月,我向王支付了2600元一个月的赡养费,2018年3月至8月没有支付赡养费,自2018年10月以来也没有支付赡养费。我同意支付赡养费,但我不能每月支付2600元。我希望减少赡养费。我的年收入约为4万元,现在我每月可以支付800元的赡养费。

  经审理,法院发现段某某与王某原夫妻关系,王某他们唯一的孩子。2016年6月29日,段某与王某在民政部门约定离婚,约定王某由王某抚养。段某某每月1日前向王某指定账户支付2600元赡养费,直至王某年满18岁。如果他逾期付款,他将每天收取6%的补偿。在一审中,王某提交了王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的详细信息,显示段某某每月支付2600元赡养费至2018年2月,2018年3月至6月未支付赡养费,2018年7月支付赡养费2600元,之后未支付赡养费。经询问,段某某认可了上述赡养费的支付情况,称未支付赡养费是由于自身经济负担重,无法支付每月2600元赡养费。关于王某主张的逾期赡养费补偿,段某认为过高,要求法院酌情减少。

  段提交了2017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1日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工资账户的交易细节,以证明其收入。经计算,段在上述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超过7700元。段提交了2019年3月21日作为承租人签订的《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和中介费收据,以证明其每月需要支付2300元的租金。王不承认证据,认为仅凭租赁合同和中介费收据不能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

  段某某提交了北京同仁堂参茸有限公司中医诊所处方纸、药费发票等,拟证明其患有高血压、脂肪肝、前列腺钙化等疾病,服用中药治疗,每周需支付约300元的医疗费用。王某某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段某某服药的必要性,相关疾病均为慢性病,可通过健康饮食调理康复,段某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上述医疗费用支出金额不大,不会成为其明显的经济负担。段某某还以其名义提交了广发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以证明其日常开支情况。王某某认为段某某的信用卡消费与其无关,段某某有能力支付每月2600元的抚养费。王某某提交了宿州市弘文阁学前教育院出具的收据(保育费、伙食费、郊游费等每学期约3800元。绘画班、舞蹈班费用每月900元)。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单及收款凭证(保险费4793元/年)。

  在二审中,段提交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易流程的打印件,以证明段的月收入大幅下降。王不承认证据的真实性和目的,称段在一审中提交的流量可以证明其年收入达到12万元,而不是其月平均收入2000元。在二审中,段表示,他在一审后履行了一审法院的第一判决。两项全部支付义务,并于2019年4月和5月按月2000元标准支付赡养费。王柯权同意收到上述款项。

  审判情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1.段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某某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赡养费31200元;2.段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某某逾期赡养费2600元;3.段某某自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王某某赡养费200元,直至王某某年满18岁;4.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结束后,王某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9年)民终7775号,判决: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年)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2.段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某某逾期赡养费49504元;3.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月15日起15日内支付王某某某。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上海在线离婚律师咨询在赡养费标准部分,段和王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段每月支付王2600元赡养费。根据段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工资账户交易细节,段在上述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超过7700元。在二审期间,段提交了银行流量细节,以证明其收入急剧下降,但提交的银行流量细节未能反映其所谓的月平均收入。经调查,段明确表示,年薪金额不明确,段应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因此,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段的相应主张。同时,赡养费的支付标准应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因此,一审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酌情减少赡养费,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逾期支付赡养费的补偿部分,本协议也属于双方的真实意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虽然段主张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过高,要求法院减少,但由于离婚协议具有特殊的个人性格,不同于经济合同,结合王的生活和教育支出,在段没有足够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减少补偿基础不足,依法纠正。此外,二审发现段已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因此二审法院相应扣除了已支付的款项。综上所述,王柯泉的上诉请求已经确立,应该得到支持。
 

上海在线离婚律师咨询抚养费标准能否酌情调整
 

  评价意见:本案的处理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子女抚养费的补偿标准如果一方认为赔偿标准过高,是否应调整;2、降低子女抚养费标准。

  一、离婚协议关于逾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补偿金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逾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补偿金标准,在一方认为该补偿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减或调整的情形下,法院是否应当予以调整,该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逾期给付抚养费补偿金标准,在一方认为该补偿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酌减的情况下,如该补偿金约定标准过高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法院应当参照合同类案件的处理标准予以调整;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系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及财产关系的约定,双方离婚后均应遵照执行,作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相关约定内容,其性质不同于经济合同,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金标准不宜参照经济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酌减。在本案的处理中,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书面协议,其约定内容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其约定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其约定内容对双方均具备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基于此,离婚协议中关于逾期给付子女抚养费补偿金的条款约定内容对双方亦具有约束力,该条款与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一起,作为离婚双方解除双方之间婚姻关系、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的一个整体内容。离婚协议的内容兼具人身性及财产性,不同于一般经济往来中的协议性质,对其补偿金约定条款不宜孤立参照经济合同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本案例中,2016年6月29日,段某某与王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由王某抚养,段某某每月1日以前向王某指定账户支付抚养费2600元,至王某某年满18周岁之日止,逾期支付的,每日加收6%的补偿金。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二、子女抚养费的降低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上海在线离婚律师咨询关于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具体到本案中,段某某主张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的理由为其收入大幅度下降,但其并未就该主张内容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段某某一审主张其因身体原因存在医疗支出,但结合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内容,其所称疾病及支出数额亦不足以导致其给付抚养费出现困难。故段某某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降低抚养费的理由成立。

  抚养费的给付与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学习、生活保障息息相关,在给付抚养费一方主张的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理由不充分的情形下,未成年人自身的生活、学习需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被扶养人即将进入学龄,且将来北京与母亲共同居住生活,随着其年龄增长、生活地的变化、入学实际需要,其生活和受教育所需的费用应为上升趋势,降低其抚养费标准缺乏充分依据。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降低王某某抚养费标准及逾期给付其抚养费的补偿金均存在不妥之处,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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