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简介:经审理,原告小毅(13岁)是徐青(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金云未婚生育的儿子。据徐青说,他和金云在原告小毅出生后同意,金云每月支付给小毅的抚养费为6000元,但金云自2014年5月以来没有支付抚养费,失去了联系,失败了。
在被告金云未支付抚养费期间,徐青带着小毅住在母亲家。徐青在照顾小毅的同时也照顾父母。徐青的哥哥和姐姐住在其他地方,委托徐青照顾老人,并支付相关的劳动费。然而,这笔劳动费不足以维持小毅和徐青的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因此,徐青哥哥和姐姐借了一些钱来支持他的生活。
目前,徐青还没有和父母住在一起。因为小艺还年轻,离不开徐青的照顾,徐青无法外出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13岁时,徐青无法承担他即将上初中的费用。为了让小艺有更好的未来,徐青向法院起诉被告金云支付拖欠82个月的抚养费;自起诉日起,被告金云继续每月按时支付6000元,直至小艺年满18岁。
二、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小毅的父亲,无论小毅是否结婚生子,金云都应该承担小毅的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2014年5月至2021年3月起,按月6000元的标准向原告小毅支付抚养费,共计4.9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金云应按月6000元的标准向原告小毅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毅年满18周岁,支付时间为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
三、法官说法:
虽然夫妻之间没有结婚登记,但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徐泾婚姻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受到伤害或者歧视。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家庭赋予双方的责任应该积极承担,而不是回避。抚养孩子是双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卸责任。
由于家庭不完整,教育不足导致心理问题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在正常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儿童。许多非婚生子女从小就受到歧视,导致性格扭曲、自卑、对社会的仇恨,甚至未来也难以融入社会。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将危害国家,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男女双方应正确对待婚姻和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积极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护和谐的家庭生活,更有利于儿童的教育成长,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徐泾婚姻律师根据民法典和相应的司法解释,父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民法典》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良好家庭作风、有效保护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价值取向。
上海婚姻律师解析特殊情况下的抚 | 上海婚姻律师视角下的家庭责任与 |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抚养费补偿:上 | 寻找爸爸去哪儿:上海婚姻律师带 |
婚姻中的“彩虹抚养”之舞:上海 | 共同承担,呵护成长:上海婚姻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