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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婚姻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目前拥有近50人的团队,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律师团队多年来在大量案件历练下积累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对案件结果预判准确,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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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离婚律师事务所解答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调解程序

时间:2021-05-13 09:00 点击: 关键词:离婚调解,离婚调解律师,奉贤离婚律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律师应注意,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常在答辩期为满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

      2、主持或参与调解主体的规定

奉贤离婚律师事务所解答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调解程序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有些地区的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设置了诉前调解程序,在立案之前,或在法院组织开庭之前,请一些具有相关资历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这对于促成和解协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应注意,以上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程序是可以选择的,而非必须的。因此,是否选择以上调解程序,根据自身案情掌握。

      律师还应注意的是,调解时,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参加。若当事人认为需要不公开审理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不公开调解,法院一般应当准许。

      3、关于调解的方案与内容

      调解与庭审不同,调解方案可由调解人员提出,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并且,调解方案内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允许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条款内容。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计入。

      4、与判决不同,调解书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并交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5、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意向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和好可谓难于上青天。盖是因为婚姻双方既然就婚姻中的纠纷闹到了法庭之上,其矛盾之深想必非经历其中之人不可感同身受,矛盾越深便是越难以调解和好。加之当前法院司法力量的紧张,不可能做到为了做好调解工作日复一日地投入时间与精力。因此单凭法院司法力量调解和好成功的案件的出现是个极低的概率事件。

  但是调解离婚便有所不同了。尽管一般情况下,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会有一方不愿意离婚,但是因为双方矛盾积累颇深,婚姻关系即使没有完全破裂也至少会有裂痕,在调解人员的穿针引线之下或者不愿离婚的一方能够得到其他方面的一些好处,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相对来说较为容易产生同意离婚的念头,至少要比想离婚的一方产生和好的念头要容易得多。因此在离婚调解前置程序中,如若调解成功,也基本是成功离婚的结果,而非双方和好的结果。奉贤离婚律师事务所

  但是,这种结果,却很容易违背离婚诉讼中调解前置程序最根本的初衷和法理目的:保持婚姻的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由此便带来了法理上的一个悖论:在婚姻诉讼中规定调解程序前置这并没有错,但是如若规定不允许调解离婚也并不恰当。若前所述,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太多伦理因素以及举证不能的情况,因此根据庭审情况完全适用法律强行判决,可能并不是最好的结果。但是允许调解离婚又违背了婚姻调解前置程序最根本的初衷。绕来绕去也寻求不到一种最佳的解决方式。

  实务中,甚至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一段本来应该可以挽救的或者并未完全破裂的婚姻,在调解人员的调解之下解除了婚姻关系。笔者前段时间就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一对离婚夫妻在笔者的调解之下达成离婚协议。但是,几天之后,原告以舍不得孩子为由请求撤诉。由此便引发了笔者一些思考:调解的功用到底是什么?本以为是成全,也许是办了坏事。所幸调解书并未当天发出,否则一段并未完全破裂的婚姻在名义上就已经宣告解散。

  笔者认为,婚姻调解前置程序并没有错,错的是调解人员的误判或者急功近利。任何法律规定都不是万能的,有利也会有弊。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学会趋利避害。无论如何,调解的初衷都不应当被忘记,就是为了维系婚姻之稳定,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只有在十分确信婚姻已经完全破裂的前提之下,调解人员才有充足的理由试图穿针引线让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以便牺牲更小的利益化解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更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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