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发展情形下,既然房屋产权归登记方个人认为所有,那么中国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也理当归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婚姻社会关系管理具有特殊性,另一方对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的贡献,且以共同财产还贷。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直接原因导致了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市场机会、投资建设规模及家庭经济生活环境品质问题受到学生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如果把房屋价值增值一概作为一个个人信息财产安全处理,是对夫妻双方之间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也显失公平。
综合能力而言,承认自己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仍属一方的个人生命财产,但因对方国家对于我国房产的增值有贡献,因而需要特别明确规定一方能够给予对方提供适当补偿,可以得到较好的平衡夫妻之间的利益。因此,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面进行选择适当补偿。
自这一司法解释公布以来,关于如何给予对方赔偿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使用的一个简单实用的计算赔偿额的公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III-RRB2011年8月前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系列文章,第一编辑习晓明主编)特别是: 住宅现值 x 联合贷款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购买住宅总额(首期款项 + 按揭贷款总额本金 + 贷款总额利息)/2。
据《检察日报》报道,孟芳和徐峰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并与丈夫从湖北移居宁波。徐锋在宁波作为一家民营企业的技术总监,收入并不便宜。
但是婚后不久,一名自称与徐峰同居多年的女子来找徐峰吵架,要求徐峰赔偿10万元,给新婚家庭蒙上了阴影。2009年2月,儿子出生,看似幸福的家庭出现裂痕,夫妻吵架越来越频繁,甚至发生家庭暴力。7月底,孟芳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得到一半的财产。
孟芳称,房子是她在婚前首付3万元可以购买,婚后和丈夫孩子一起按揭贷款还款。她据此我们认为,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房子对于现在社会价值100万元,自己没有完全发展应该如何分得一半房产,丈夫最起码应按照房价的一半补偿她。但最终导致判决却出现了令她难以理解接受的结果: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房子归前夫,前夫补偿她9、7万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徐峰的婚前合同,徐峰支付了定金,并以他的名义登记,该房屋应属于他个人所有。孟芳说,婚前投资购房30,000元,由于没有证据,法院不予承认。当时房子的总价是四十九万九千元,首付十六万元,银行贷款三十三万九千元,购房后共同偿还九万七千元。这所房子的原价是499,000元。双方确认房价将是原价的两倍。因此,徐锋应赔偿孟芳9、7万元2 x 2 = 9、7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方萌提出房子首付是自己出的,但没有银行取款存根、证人等证据。根据婚姻法,她只能得到房子的抵押和增值部分的价格。
有律师提出这个公式,对方的赔偿金额=婚后共同还款额÷总房价(房屋合同价格+已付利息)÷纯增值部分(当前市值一总房价)+共同还款额÷2。区别在于总房价的计算方法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式是把所有的房子利息加起来,但是这个公式只是把偿还的利息加起来。实际上,所有计算在房屋总价中的房屋利息并不能真正保护双方的利益,尤其是未购房一方的利益。长此以往,会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律师提出了一个她自己认为可能更合理的公式,就是结婚后共同贷款还款的金额,实际房贷总额(房贷总额 + 支付的利息)/结婚期间市场增值(离婚时的市场价值-结婚时的市场价值) + 结婚后共同贷款还款 = 双方应分享的部分。在此基础上,配偶得到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也提到一个公式,即双方应共同分割的部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实际总房价{总房价本金+已付利息} ×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这种计算方法比较公平。实际分割考虑到要照顾儿童和妇女的权益,不能完全一分为二。比如双方应共同分割的金额为30万元。如果男方用婚前贷款买房,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判给女方15万元以上的赔偿金。
法律庇护下的辩驳之道:上海离婚 | 丈夫起诉妻子妻子起诉丈夫是否同 |
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解答哪些情形可 | 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 |
上海离婚律师来讲讲一方买房另一 | 配偶用自己的财产买房申请抵押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