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咨询
1.情绪、表现特别反常,突然变的特好或者特别坏,总是对你挑剔、找岔、指责,抱怨越来越多,很冷淡;
2.总是走神,精力不集中,有心事,很健忘;长宁婚姻律师
3.不正常的晚归,下班总舍不得回家,也没忙公司事务、事业,应该在家休息的时间,常说堵车、参加聚会、开会、接待客户;
4.总是背着你偷偷打电话、发短信,躲藏手机,去卫生间长时间玩手机回信息,电话明显增多,拒绝在你面前接听电话,短信也偷偷的看;微信、QQ、邮箱密码开始高度设密,甚至不愿意当着你的面聊天,或者申请另外的通讯方式等等,
5.有大额不明原因的大额开销和花费,频繁出差;
6.赚的钱不贴补家用,不管家庭开销,工资不进家里的“钱柜”、“帐户”,不把工资如数上交,有额外收入也瞒报、截留;
7.比以往更注重衣着打扮;
8.一般房事出现应付、没有了激情、不乐意,变得可有可无的事情,总说工作忙、很累;甚至不愿意和你拥抱接吻,在性事上抗拒;
9.在外同异性开房、常进出酒店、娱乐场所;
10.回到家沉默寡言,疲惫不堪,偶尔发傻,心不在焉,眼神飘忽;
11.在家上网时你一走近就关掉不,躲着、防着,不愿意让你看到;
12.去哪里也不愿意带着你,也不透漏行踪;
13.不愿意见父母、岳父、岳母和其他家人;
14.不愿和你一起去购物、度假、游玩;
15.总是找各种理由、借口频繁单独外出,不带家人;
16.对方的朋友、同事、姐妹、哥们自告奋勇站出来替对方澄清事实。
当然出现上面的个别情况并不能说一定有了外遇,不要轻意怀疑,也有一些例外,比如:
1.因工作不顺利、劳累、遭遇重大挫折或者困难;
2.必要的应酬或者工作需要;
3.孩子刚出生或者特别小,父母不在跟前,照顾孩子很辛苦。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长宁婚姻律师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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