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离婚律师 应该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原债务,应当一并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对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案中,褚称其以自己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除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并未证明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孔某从几个方面证明了本案涉及的他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他第一次借钱时,双方已经分居,没有回家与孔某同住;孔自己的收入足够支付家庭的日常生活,没有特别的支出;孔提交了近三年的家庭账户,证明楚某所借的贷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应当认定,初谋所借的贷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声明:夫妻向外人借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应当认定楚某向马借款150万元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债务确实存在,当事人有请求。
事实上,在离婚案件中,需要解决案件涉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 初谋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婚姻关系期间以自己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没有提供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
孔在诉讼中引用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褚某所借的钱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应该认为楚借的钱属于他个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