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比较好的离婚律师事务所 张某与侯某某于2004年5月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3月28日,张某与侯某某达成了结婚意向,并为此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张某自愿将其所拥有的婚前财产2500万元人民币赠与侯某某;张某婚后每年年底向侯某某支付100万元,直至其付清为止;张某自愿在婚后一个月内向侯某某支付200万元结婚礼金。
张某与侯某某于2007年4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结婚后,张某按照协议的内容给了侯某某200万元的结婚礼金。张某与侯某某结婚后,住在上海市威宁路8号8号5号楼。从2007年10月开始,张某和侯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离开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子,双方一直分居。
法庭裁决:赠与方没有实际转让财产的,有权撤销。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侯某某于2007年4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双方发生口角后便分居至今,此后张某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法院认定张某与侯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张某与侯某某在婚前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其中张某承诺将赠与侯某某人民币2500万元,但张某实际支付侯某某人民币200万元,现在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表示不再愿意赠与侯某某的钱款,这并不违反法律。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侯某某在本市鲁班路有一套房产,侯某某可以自己解决居住。
律师观点:婚前预支财产赠与协议,赠与方财产未转移能否撤销?
上海比较好的离婚律师事务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订立的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由于夫妻之间对不可预见的财产进行赠与,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所涉财产实际上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如果一方主张离婚,而另一方又不愿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则赠与财产在未发生转移之前,夫妻一方有权撤销赠与,即夫妻另一方无权要求配偶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中的内容。本起事故,协议中,张某曾承诺给侯某某人民币2500万元,但张某实际给侯某某人民币2500万元,现在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表示不再愿意给侯某某钱款,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