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的婚姻是幸福的开始,然而,再好的婚姻也有可能碰壁,一旦离婚,可能会发生夫妻财产分配纠纷。上海离婚律师整理了几个相关的婚姻财产法律知识,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知识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共有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继承或者捐赠的财产,本法第1063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应属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入、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属于“其他应该共同拥有的财产”。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二:夫妻共同分享的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所有权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处理: 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的,应当允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估价机构按照市场价格估价,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赔偿另一方;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或者出售房屋,收益分配。
知识三:离婚时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子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进行解释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发展取得企业所有权问题或者一个尚未取得中国完全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通过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能够根据学生实际工作情况判决由当事人选择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建设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四:如果不离婚,一方可否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未离婚的,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变卖、毁灭、挥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本文仅列举几个常见的法律条文。需要小伙伴充分了解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真正做到居安思危。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可以随时咨询上海离婚律师,我们全程问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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