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配合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所配合领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的婚前债务,能都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呢?上海婚姻律师咨询网为你解惑。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划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配合所有:(一)人为、奖金;(二)出产、谋划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划定的除外;(五)其余应当归配合所有的财产。夫妻对配合所有的财产,有对等的处置权。根据此条,如夫妻之间没有分外商定;无指定仅由夫妻中的一人承继等法令分外划定的情形,一旦债务人成亲,除婚前财产外,绝无小我私家财产可言。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二)》第32条划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小我私家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婚前欠下的债务如果婚后有个人财产,执行其个人财产,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依然可以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旦出现婚后没有个人财产,且其债务也没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在目前法律环境下,债务强制执行显然就陷入了困境。
偏偏上述“逆境”才是占到婚前小我私家债权婚后归还的绝大多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是没法操作的,也是对债权人极其不公平的。上海婚姻律师咨询网认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一、施行夫妻配合财产吻合民法公道准绳,也吻合社会凶恶民俗。既然债务人配头抉择与债务人成亲,就应该接收债务人背负债权的究竟,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否则,完全可以不和债务人结婚。如若不然,结婚这一行为便成了债务人躲避债务的“合法手段”,而债务人的配偶成了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帮凶”。这对债权人是显失公平的,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二、夫妻配合财产的起源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期产生的,其来源之一即是债务人本人的收入。用债务人本人的收入,偿还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应该是社会的常态。
综上两点,上海婚姻律师咨询网觉得,我国立法应当明确抵赖这类非法的“配合债权”,以确切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此外,必须注意该“共同债务”是因为结婚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同样在离婚发生后应随之而消灭,而不应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尽可能实现实体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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