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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产分割律师 团队,专门代理婚姻财产案件,涉及婚前财产协议拟定、婚后财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因此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股权、股票证券、债务等。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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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名离婚诉讼律师介绍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时间:2022-04-17 13:55 点击: 关键词:上海,著名,离婚诉讼,律师,介绍,擅自,将,共同,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处理非日常生活所需重要财产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上海著名离婚诉讼律师介绍夫妻一方超越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向日照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12月,由于原告丈夫牟某与被告周某关系不正当,被告向原告丈夫牟某索要钱财。后来,原告发现丈夫牟某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告周某转账1万元,以破坏他们的不正当关系。刘某认为被告周某的收款是刘某的家庭存款。被告周某通过对刘某丈夫施加压力,达到收款目的。被告周某的收款是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周某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周某承担。

  经审理,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发现,原告刘某与案外人牟某于2016年6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未离婚。被告周某于2019年12月与牟某相识,两人开始交往。2021年2月20日,牟某通过支付宝(华北分期付款)将1万元转账给被告。同时发现,2021年2月20日,原告丈夫牟某通过支付宝(华北分期付款)将1万元转账给被告支付宝后,牟某在微信上向被告确认:你没收到吗?破钱免灾,我很担心。被告回答说:嗯,我同意你投我创业的定金。晚上我会起草合同给你分享。

  上述资金转账后,被告周某和牟某在微信上就结束双方关系的原因进行了不断沟通。其中,2021年2月21日,周某对牟某说:如果我告诉她,你可能会净身出户,伤害第三个人。你一周内离婚。牟某在微信上说:你太强迫人了。一周十万,一周离婚,这是人干的事。兔子着急咬人。你想把我逼死吗?(此时,被告回复:老死不相往来)我没借那么多钱,还能再借5000元。我再向单位借5000元,给你2万元。。。只有2万元,多一分钱也没有。如果你想说,不要你随意。再见,被告回答说:我和你在一起已经一年多了。我不会再联系你了。我不会让你难堪的。牟某在微信上要求被告:签订协议,证明你拿了这笔钱。我只是投资,所以我很实际,你不会再折腾了。被告不同意后,双方协商将牟某给周某的钱注明为精神损失费,没有其他用途,并协商确定牟某给被告2万元(包括之前的1万元转账,再给被告1万元)后,两人断绝了联系。不过,牟某之后将转款全部退还给被告,牟某还要求被告退还之前的1万元,并表示大不了鱼死网破等。

  此外,发现牟某与被告通话录音的主要内容是:两人协商结束双方关系,其中牟某反复强调,如果我给你2万元,我们就没关系了,周某同意了。在通话录音中,双方承认这2万元(其中1万元尚未支付)是被告的精神损失费,并承认牟某向周某转账1万元是给(给)周某的。
 

  裁判结果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刘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基础,上海著名离婚诉讼律师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贷款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周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向日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著名离婚诉讼律师介绍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由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权,而不是分享。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无偿赠与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对方财产权益,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牟向被告转账1万元,最初两人协商投资资金,但转账后,两人在微信上结束沟通协商,双方协商将1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无其他用途;在被告与牟的电话录音中(电话录音晚于转账),双方也在电话中同意,1万元是牟给(赠与)给被告周,在电话录音中,牟反复强调给被告2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被告也同意。因此,涉及的资金为1万元。虽然最初是当事人陈述的投资资金,但在随后的谈判和沟通中,资金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变更为赠与。

  被告周某和牟某都知道牟某有配偶,两人仍以恋人关系继续交往,两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损害了社会公德。民法典赋予夫妻双方知情权和共同处分非日常生活所需的重要财产。牟某在与原告结婚期间单方面赠与被告财产,赠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赠与被告财产侵犯了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牟某赠与的财产,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周某返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

  上海著名离婚诉讼律师对于利息,牟某赠与被告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原告主张权利之日为2021年3月1日,因此利息应以1万元为基础。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贷款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当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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