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金融行为,借款人和借款人应当达成借款协议。虽然女方向男方转账107次,但并不能证明男方向男方借款的目的。同时,女方向男方转账的次数和金额与公众普遍理解的民间借贷有很大不同。她的贷款给男方的外表是违背常情的,证据不足以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男方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贷款关系,但女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区别,并承认自己确实花了女方的钱。如果他有钱,他会把钱给女方。以上可以反映男方要求欠款时明确同意还款的意图,因此应确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至于欠款金额,上海市婚姻专业律师鉴于双方之间的爱情关系,1000元以下的金额被认定为女性对双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识,但考虑到男方于2018年10月与他人结婚,2018年11月11月前符合上述情况的款项将被酌情扣除。二审法院改判支持该女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女方向一审法院起诉:
1.请求男方立即偿还原告贷款1.5万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女人。男方在**年*月建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10月,男方与其他女孩结婚。
自2017年9月21日起,女方通过手机软件向男方转款107次,计15021.37元。
此外,在上述107次转账中,8次转账的金额为520元或1314元等民间约定的明显爱情数字(其中3次出现在男方婚前,5次出现在男方婚后)。
2019年以后出现了288元、131元、105.81元、42元等非整数钱数。
一审法院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该女子认为,她用手机红包向该男子转发的107笔钱是该男子以各种理由借给该男子的。然而,私人贷款是指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金融行为,借款人和借款人应该同意贷款。虽然该女子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她向该男子转账107次,共计150221.37元,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该女子向该男子转账的事实,并不能实现该女子想要证明该男子向该男子借款的目的。同时,本案中该女子向该男子转账的次数和金额与普通公众理解的私人贷款有很大的不同,其贷款给该男子的外观表现不符合常识,违背了常识。此外,该女子通过手机向该男子转账的软件截图中没有出现贷款字样,该男子也不承认该女子的男子向该女子借钱的主张。
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后,女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上海市婚姻专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账107笔款项真实存在,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充分反映,被上诉人多次以家中老人生病缺钱为由向上诉人借款,每次上诉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给被上诉人。因为当时双方还是恋人,没有出示借据,这也符合生活常识。其次,上诉人在一审中所说的520、1314代表爱情的数字,是上诉人不予认可的赠与行为。即使一审法院认定是赠与,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在恋爱过程中,上诉人赠与代表爱情的含义数字也是有条件的赠与行为,需要对方对爱情的忠诚和婚姻作为前提。此外,由于上诉人转移给被上诉人的许多钱都是透支信用卡,严重侵犯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爱的数字转移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上诉人有权撤销这部分赠与,保护其合法权益。
2、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法律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不适用于贷款事实争议较大的一审民事案件。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通话录音证据,一审法院不仅没有采纳,也没有质证。在聊天记录中,上诉人承认自己有钱时还欠上诉人的钱,没有贷款怎么还,构成了双方贷款的协议。一审法院将有特殊数字的转账视为上诉人的赠与行为,将所有转账视为礼品行为,违背了事实真相和立法目的。
该男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双方之间没有民间借贷关系,是恋人之间的相互赠与。一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法院认定如下: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此外,上诉人承认应从一审认定的150221.37元中扣除2000元和2018年2月28日未成功转账的5000元,并同意扣除有意义的金额(1314元、1314.21元、5520元,共6542.21元)。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3679.16元。再次发现,从上诉人提供的转让细节可以看出,2018年11月前,上诉人转让金额低于1000元(以上8项除外),共计15003.95元。
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审理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和欠款金额。
在法律关系方面,虽然被上诉人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贷款关系,但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和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什么不同,并承认他确实花了上诉人的钱。如果他有钱,他会把钱给上诉人。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也可以反映,上诉人在向上诉人索要债务时,明确表示同意偿还。因此,应确定双方之间存在私人贷款关系。
关于欠款金额,上海市婚姻专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并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在审判过程中,上诉人再次明确了诉讼请求的金额,包括一审诉讼中未扣除的还款和未成功转账的金额,对上诉人无异议;此外,鉴于经济交流过程中双方的爱情关系,上诉人自愿从转账金额中扣除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上诉人也承认了这部分金额,因此法院确认了这一点。
由于上诉人的转移金额从100元到1万元不等,鉴于双方之间的关系,1000元以下的金额被认定为上诉人对双方关系的投资更符合生活常识,但考虑到上诉人于2018年10月与他人结婚,法院决定在2018年11月前扣除符合上述情况的金额。综上所述,上诉人应支付给上诉人的金额为13679.16元至15003.95元=121675.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男方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女方支付121675.21元;
三、驳回上诉人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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