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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产分割律师 团队,专门代理婚姻财产案件,涉及婚前财产协议拟定、婚后财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因此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股权、股票证券、债务等。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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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所答婚内财产被丈夫送给异性能要回多少

时间:2022-02-28 10:2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婚姻,律师所,答婚,内,财产,被,丈夫,送给,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子先后将钱转移给异性。离婚后,女方发现。现在女方要求法院要求异性将钱全部还给自己。法院会支持吗?

  上海婚姻律师所讲夫妻不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夫妻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大额前款的行为显然不是因为夫妻日常生活的需要。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赠与无效。虽然这对夫妇已经离婚了,但这种情况并不影响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共同财产。当有关当事人没有分割请求时,相应的资金应恢复原状态,并全额返还。


 

  案情经过

  陆某和陈某原夫妻于1990年登记结婚。然而,在婚姻期间,陈某与第三人胡某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开始同居。与此同时,陈某陆续向胡某转账40万元。2019年6月,陆某与陈某登记离婚。陆某与陈某离婚时,就共有房屋、车辆、案外人彭某的债权作出了分割协议,但未处理上述40万元。

  陆某知道后,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陈某未经陆某同意,向胡某赠与大额资金,侵犯其财产权益,要求胡某全额返还。请求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无效,并要求胡某返还陆某4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海婚姻律师所答婚内财产被丈夫送给异性能要回多少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未经陆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转让给胡某,陈某与胡某形成了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显然,赠与的法律行为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而损害原告的财产权,而是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依法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的法律行为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所对于应退还的金额,本案涉及的40万元属于陆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由于陆某与陈某离婚,双方从共同共同关系转变为分享共同关系,因此陆某对上述40万元享有50%的权利,陆某可享有20万元的请求权。另外,陈国兴的2万元,我院认为,陈国兴显然对胡某和陈某建立不当关系有过错。考虑到他们的过错程度和上述钱的金额,胡正芳和陈国兴维持关系的时间,在此期间,他们确实有流产、旅游等共同事务,钱必须在共同事务中消耗,因此上述钱不应在本案中返还。因此,判令确认陈某赠与胡某40万元无效,胡某将20万元返还陆某。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不得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陆和陈是原夫妻。在他们的婚姻存续期间,陈和胡建立了婚外情,同居了。同时,陈向胡转账40万元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陈某的个人财产,应该认定为陈某和陆某的共同财产。后来,陈某和陆某离婚时没有处理这部分财产。经调查,陈某赠与的钱显然不是因为夫妻日常生活的需要,陈某和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都与对方建立了婚外情人关系,两人都有过错。上述钱的赠与侵犯了陆某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相应的钱应恢复原状态,胡某将全额返还上述钱。

  同时,由于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无效,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个人不得通过协议避免。因此,陈某与陆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无隐藏财产的协议也无效。胡某不得按照陈某、陆某之间的离婚协议对抗胡某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造成的法律责任,以避免还款义务。因此,陆某要求胡某全额返还受赠款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依法予以支持。此外,胡某还辩称,上述款项已用于流产,并与陈某共同生活,但这一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胡某与陈某婚外同居等行为,其费用自然应消耗自己的财产,上海婚姻律师所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胡某、陈某所谓共同生活费用中的哪一分钱已属于陈某个人或与陈某、陆某夫妇的日常生活需要有关,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不适用夫妻离婚时只处理现有的可分割财产。虽然陈某和陆某已经离婚,但这种情况并不影响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共同财产。原审认定,本案涉及的40万元是陆某和陈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当事人没有分割请求的,不经审理就冒险分割,违反了不告不理的相关诉讼原则,应当予以纠正。因此,胡被命令返还陆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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