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为了谋生,吴买了一辆商用车出租。2021年2月,吴驾驶的商用车与王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与吴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约定吴赔偿王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万元。由于吴逾期未按协议支付赔偿金3万元,吴驾驶的肇事车辆为王出租的操作车,王向法院起诉吴及其妻子李,要求吴、李共同支付赔偿金3万元。
意见分歧
关于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诉李共同支付赔偿,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交通事故发生在夫妻关系期间,但吴侵权的法律后果,是吴的个人责任,应为个人债务,因此交通事故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要求李共同支付赔偿请求不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吴驾驶的肇事车辆是运营车辆,吴运行租赁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交通事故赔偿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要求李共同支付赔偿。
律师解读
上海市婚姻律师网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债权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的共同意图。在本案中,吴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国民法典,吴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虽然3万元赔偿是吴个人侵权债务,但交通事故发生在吴和李夫妻关系中,事故车辆为吴因家庭生计购买运营车辆,夫妻生活经营收入,李共享经营收入,因此交通事故赔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应承担交通事故侵权债务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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