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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产分割律师 团队,专门代理婚姻财产案件,涉及婚前财产协议拟定、婚后财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诉讼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因此离婚时,要进行分割。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股权、股票证券、债务等。团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研究,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湛的办案技巧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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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如离婚律师讲基本养老金离婚应否分割

时间:2021-12-14 15:19 点击: 关键词:上海真如离婚律师,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金

  上海真如离婚律师讲基本养老金离婚应否分割

  一、注意区分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金

  在养老保险的理解中有两个人们常常混同的概念——“养老保险费”与“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费通常是职工在退休前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者统筹,这种扣缴和统筹的资金就构成了职工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在退休前的产物;而基本养老金实际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其在退休后获得基本金养老的直接依据。
 

  二、离婚后,一方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提出相应的分割基本养老金请求

  我们认为,另一方无权主张提出相应的分割基本养老金请求。第一,从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时间节点上看,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结束后形成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现有的基本养老金管理制度,个人需连续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用才有资格取得基本养老金,虽然从来源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部分也是日后提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条件,但并不能等同于实际取得的基本养老金。

  第二,本条后半段已经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即未能对基本养老金进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基本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分割的该笔养老保险费即是日后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可以说,根据本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基本养老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再行分割缺乏依据。
 

  三、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费如何具体分割

  审判实践中,我国的养老保险费管理制度未将婚姻关系终结作为提取该款项的法定理由,导致未退休的离婚当事人对养老保险费无法实际进行分割,那么该条司法解释如何进行具体操作呢?我们认为,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方法不外乎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三种。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于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具有与个人身份的紧密关联性和专属性,因此不能简单和武断地打乱正常的社会养老保险秩序将其一分为二,而应把它放到离婚双方所有共同财产总体中进行整体衡量,以不破坏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属性为原则,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法院判决之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庭审中也可就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数额确定)为依据、以现有价格补偿为手段,将其与离婚双方其他可分实物、价金等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进行利益调剂、补偿和衡平,找齐离婚双方的利益落差,从而达到分割该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费的目的。
 

上海真如离婚律师讲基本养老金离婚应否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二:(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15年。而婚姻关系终止并非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条件,即便缴费人离婚,也不能作为分割基本养老金的理由。本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养老金只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实际取得,相当于已经获得的收入,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所不论。其二是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如何理解“应当取得”,上海真如离婚律师认为,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至,故有部分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的,虽结算手续基本办妥,但由于相关部门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资金尚未到账,离婚时仍处于等待发放状态。这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明确无争议,与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并无太大的区别,领取它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完全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退休之前,这种不可预测的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费的逐月累加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同时,保险金按规定通常也是在职工退休后才能发放,其发放数额和发放年限也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将来到底应当取得多少基本养老金在离婚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由于这种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就不具有进行实物分割的可操作性。劳动者不可能实际取得个人账户下的基本养老金,不属于“应当取得”的情形。
 

  二、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由于养老保险金是由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或部门进行统筹和统一管理的,因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在特定的时间段是确定的,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虽然养老保险费不完全是基本养老金,但它是日后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根本依据,也是夫妻离婚时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既存、现有的利益。这就为法院在处理养老保险金分割时提供了可行性:法院虽不能对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基本养老金的未来价值进行估量,但却可以就离婚时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中现有的已经缴纳的费用进行衡平。

  但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必须注意区分个人账户中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基本养老金,避免把二者混淆。正如前文上海真如离婚律师所说,职工退休后拿到的基本养老金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统筹养老金,一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与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基数密切相关,其工资收入又包括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通常情况下,职工个人账户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就是从其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因此,养老保险费具有工资属性,不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从理论上讲,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下在特定的时间段里确定的养老保险费资金数额就是衡平的基础。


        在实际缴纳部分之外,本条将对应的利息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主要是考虑到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并非投入即固定的“一潭死水”,会产生一定的收益。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本解释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纳部分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养老保险费产生的利息既非上述规定中的孳息,也非自然增值,无论从哪方面看,都应当与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一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兼顾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性质和个人财产积累性质的平衡。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真如离婚律师解析入赘协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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