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人无法生育没有孩子或其他原因,会选择收养孩子。收养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然后就会发生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有不同的类型,那么收养关系具体有哪些类型呢?下面上海婚姻律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文化之间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关系管理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发展分为两个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中国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自己父母对于子女家庭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工作之间存在仍然保持学生父母子女社会关系。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一种属于比较简单收养。当代国家中,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政策同时公司设立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控制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市场选择。
共同收养和单一收养
收养根据收养人的数量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如果我国《收养法》有规定,夫妻不得单方面收养子女。单一收养是指单一收养人的收养,主要是指无配偶收养(即单一收养)。
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企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影响发生亲属之间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世界各国人民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公法收养是指国家通过设立的儿童教育福利服务机构或社会发展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可能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研究范围之内。
法律和事实收养
收养分为合法收养和事实收养,其依据是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确立的收养,属于合法收养。根据法律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当事人长期以父母子女关系为基础生活在一起,也被周围的人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经收养程序的收养是事实上的收养。中国对事实上收养的有条件承认。
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以收养行为方式是否需要符合我国法律要件而产生相关法律效力为标准,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能够发展产生影响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有效收养。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要件,不能够产生一些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无效收养。
生前通过收养和遗嘱进行收养
生前收养是指收养人生存在世期间进行收养一个子女可以建立相关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遗嘱收养是指收养人利用我国遗嘱这种方式方法确定其养子女的行为。由于没有遗嘱收养侧重于学生继承和传宗接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养育和保护,各国收养法对于一般均采用自己生前收养。
由于收养的方式不同,所以收养的关系也不同,具体有上述收养关系。提醒大家收养时要按照流程办理。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上海婚姻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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