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到哪一个法院起诉离婚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哪一个法院有权管辖该离婚纠纷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一般情况“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有例外情况。上海婚姻律师下面为您介绍。
我国民事诉讼法划定以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领为普通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普通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领,若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领。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注重啦,离婚诉讼管辖例外的情形:
(1)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跨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跨越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法律解释》第十二条
(2)在海内成亲病假寓外洋的华裔,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的法院统领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法律解释》第十三条
(3)在国外成亲病假寓外洋的华裔,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领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许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法律解释》第十四条
(4)中国国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居住在海内,岂论哪一偏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海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法律解释》第十五条
(5)中国国民两边在国外但未假寓,一偏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法律解释》第十六条
(6)曾经离婚的中国国民,两边均假寓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法律解释》第十七条
(7)当事人因同居或许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产生财产争议,商定统领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法律解释》第三十四条
(8)条约或许其余财产权益交割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抉择原告住所地、条约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综合上面的介绍,离婚的管辖权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个方面。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上海婚姻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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