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女)与申某(男)双方感情存在不和,申某遂法院起诉离婚。邹某表示同意离婚,但需分割申某获得的8W元残疾赔偿金。邹某认为申某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申某认为该款项为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同时,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伤残赔偿金是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的,造成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入的减少,伤残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所以如果全部认定为原告方个人财产有失公允,应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此部分的数额应如何计算,法院认为,伤残赔偿金是一方致残后余生的劳动能力丧失的全部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其余生中的一段时间,故参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处理较为妥当。即以伤残赔偿金实际额除以人均寿命七十岁减去原告致残时的实际年龄的差所得的商,乘以其伤残后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所得的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进行分割。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