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婚姻早已被摧毁,夫妻早已相似,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也想凑合在同一个屋檐下,坚决不离婚。有些人,离婚到民政局门口,突然觉得离婚对孩子伤害太深,和好回家。有些人,显然已经离婚了,但为了创造父母的爱,家庭完整的幻觉,仍然生活在一起,离婚不离家,心不离开,只是为了孩子。这个时代的父母,为了孩子,可以说是一颗善良的心。
上海知名婚姻律师看事实上,离婚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尤其是有了孩子,我们应该考虑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一些父母离婚是为了抚养费。
案例回顾
张某是张某和余某的婚生女。2015年4月,张某和余某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由余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由余某自愿承担。去年10月,张某因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7万元。
由于余的经济困难,没有生活来源,已经花费了数万的医疗费用来治疗婚姻和女性。因此,原告张晓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支付原告张晓的医疗费用3.5万元,并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张晓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
法庭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张与原告张晓的母亲离婚,原告张晓的赡养费由母亲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张作为原告张晓父亲的法定赡养义务。因此,原告张晓要求被告张支付赡养费,请求法院给予部分支持。此外,原告张晓后续需要住院复查或治疗,考虑到医疗费用较大,后续治疗的不确定性,余照顾原告张晓不能工作等情况,应由被告张与原告张晓母亲余分担。
上海知名婚姻律师结合张小的年龄、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和被告张的经济收入,法院最终裁定被告张每月支付原告张小的赡养费500元,直至18岁。原告张自2020年起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可报销部分或通过筹款平台筹集的资金)由被告张和原告张的母亲余平均分摊。
律师分析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关键环节,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妥善办理离婚,也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约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由一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情况。但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段时间,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
上海知名婚姻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母抚养子女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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